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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黄氏夫妇合法经营水泥制品厂20载,厂房一夜变废墟谁之责?



发布时间:2023/11/22 18:18:28   来源:新浪微博经济大视野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洋美村,风景优美,人杰地灵。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黄世稳、黄淑敏夫妻俩在当地经营一家作坊式水泥制品厂,以此维持生计。
黄世稳、黄淑敏夫妻俩本着诚信经营、踏踏实实做产品的理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业内树立了非常好的口碑。起初兴建的作坊式厂房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水泥制品订单量,夫妻俩决定扩大再生产。2007年至2008年期间,黄世稳购买了位于美林街道办事处玉叶村后田片区的土地用于新建厂房,同时在原有厂房的基础上对厂房进行了扩建。
然而,在2017年3月夫妻俩却遭遇了灭顶之灾,据他俩介绍:南安市人民政府及美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没有向黄世稳、黄淑敏夫妻出具任何政府文件的情况下,组织不明人员强行将其夫妻二人经营的位于玉叶村后田片区的水泥制品厂实施拆除,并未进行任何赔偿。

转眼时间到了2022年9月,南安市人民政府及美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同样在未对黄世稳、黄淑敏夫妻出具任何政府文件、未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组织不明人员强行将他们位于洋美村的水泥制品厂实施了拆除。
黄世稳、黄淑敏夫妻本本分分做生意,合法经营20载,一朝被拆白了头。自从水泥制品厂被两次强拆之后,黄世稳、黄淑敏夫妻不断向当地政府反映被强拆一事,却始终未得到当地政府的正面回应,同时未获得任何赔偿。

黄世稳、黄淑敏合法经营水泥制品厂20载,最终却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并未进行赔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麒舒律师对此指出,南安市人民政府及美林街道办事处在政府工作中,存在诸多违法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南安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未曾就黄世稳、黄淑敏的水泥制品厂是否涉嫌违法建设及环保、消防是否达标等进行调查、认定。政府执法存在随意性。

二、南安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政府工作部门未曾向黄世稳、黄淑敏下发任何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文件,径行对厂房进行强拆,存在实体和程序皆违法的情形。政府执法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南安市人民政府和美林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对黄世稳、黄淑敏的水泥制品厂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完全违反以上规定。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及美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政府领导作为百姓父母官,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对辖区内的公民及组织随意执法,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也是给政府脸上抹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黄世稳、黄淑敏的水泥制品厂遭到强制拆除,其应当获得国家赔偿。南安市人民政府及美林街道的强拆行为,给黄世稳、黄淑敏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心灵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7091616479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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