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地  方:

名家风采 >> 专家学者

首页 > 名家风采 > 专家学者

刘晓春: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复杂,事前拦截不应成为平台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1/8/9 22:56:32   来源:法制周末   

本文来源 |法制周末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告知后立刻删除



长视频的著作权侵权状态确认相对简单,短视频则存在更复杂的情形。如果法律没要求长视频平台采用技术手段统一事前过滤、拦截侵权视频,为什么要对短视频平台提出这样的要求?”7月24日的“短视频版权协同治理及平台责任边界问题”研讨会上,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发问。

在她看来,短视频类型众多,著作权授权情况和侵权认定相对复杂,想要认定侵权或合理使用,难度高于长视频。比如简单的搬运、切条行为,学界、实务界都认为它存在很大的侵权可能性;但介绍、评论、混剪等类型的短视频,商业化目的、创新程度等都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我们找一些短视频创作号做过调研,他们很重要的一块业务就是(影视剧)宣发的需求,这样的短视频都是经过授权的。”刘晓春说,所以判断短视频是否侵权必须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果不加区分地过滤、下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很可能违反权利人自身的意愿和需求。

对于短视频平台需要履行的义务,刘晓春着重分析了“通知-删除”规则,这是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她认为,“通知-删除”规则不仅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也是对侵权风险、防范义务的分配: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权利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比如向短视频平台提供准确的、具体的侵权定位信息;有了这样的通知,平台就要采取相应必要措施。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要求平台将所有涉案侵权内容全部下架,还要求平台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事前过滤和拦截,以确保没有相应侵权作品。这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特定‘通知-删除’义务,成为‘一揽子通知、一揽子删除’。”刘晓春认为,在这样的机制中,权利人不需要承担对侵权行为具体定位的发现和通知义务,也不需要提交证明短视频侵权的材料;通过未经实体审判的行为保全程序作出这样的裁定,可能引起利益失衡。

刘晓春指出,在要求网络平台采取技术措施统一过滤著作权侵权行为方面,国内立法及司法判决目前均未达成共识;迈出这一步之前,我们首先要考虑技术的成熟度、精确度。在精确度不足的情况下,技术过滤很可能带来“误伤”,导致大量并不侵权的视频下架,并且损害视频创作者的言论自由和正当权益。

网页链接:http://www.legalweekly.cn/qyyf/2021-08/06/content_8574545.html





0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于今日读法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今日读法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日读法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非今日读法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新闻纠错邮箱:law10086@163.com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今日读法网联系,我方将尊重您得意见与建议。

民生舆情

暂无

友情链接

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所联盟 地方链接
特别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