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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世行营商环境"回收率"评估指标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4/17 13:53:40   来源:人民法治网   
[今日读法网]www.law-gov.cn)快讯:

    回收率作为办理破产项下的二级指标,主要反映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我国回收率指标得分一直处于全球中等水平,成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短板。北京破产法庭法官特别推出回收率研究专题,本文从我国回收率失分原因入手,围绕法律制度、破产机制、社会理念进行分析,提出五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一、我国“回收率”的现状分析


在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中,“办理破产”是一级评估指标,“回收率”是“办理破产”项下的二级评估指标。“回收率”是指担保债权人通过重整、清算或债权追回程序收回的美分在1美元中的占比,用来评估市场经济中债务清偿情况,进而评价该国破产制度的实施状况。“回收率”涉及办理破产的时间、成本、效果、债务人能否继续经营等多种因素,其中债务人能否继续经营影响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世行营商环境评估2020年报告中,我国排名第31位,而“办理破产”指标排在第51位,明显落后于其他一级指标。“回收率”的得分为36.9分,连续十二年没有明显提升,是表现最好国家(日本)的三分之一。其中,办理破产时间是表现最好国家(爱尔兰)的4倍,办理破产成本是日本的5倍、韩国的7倍,均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担保债权的回收率不仅关系到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结果,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水平。


二、当前造成我国“回收率”失分的主要原因


(一)破产制度供给不足,制约清偿效率


世行认为,困境企业重整通常比资产被零散出售更能保留价值,因此高度重视困境企业能否快速重整。当前针对破产企业的制度规范明显不足,现有法律规范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尤其是针对困境企业救治的相关规范。例如预重整计划草案效力、预重整费用负担、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等规范不足,重整后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等配套制度缺失,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对重整制度的适用,制约重整制度的功能发挥,影响债权实现。


(二)破产机制不够完善,影响破产审判质效


一是市场化选任管理人机制有待健全,灵活调整破产成本的手段有限,尚不能形成市场化的管理报酬机制。二是针对简易破产案件,虽已建立快审机制,但适用标准不一,缺乏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三是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效能不足,各类破产主体线上参与程序有限,系统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四是破产财产处置费用高,制约债务清偿率,例如财产处置中产权变更登记、勘验评估等费用,有时占到处置资产的25%。


(三)破产制度的不同认知,制约制度功能的实现


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债的清偿成为一种道德诉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破产程序的推进。虽然全国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逐年攀升,但是破产程序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适用比例仍然很小,依法破产企业占所有市场出清企业的比例不足0.4%。同时,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对破产程序尚不熟悉、尚存疑虑。这些因素都直接反映在世行评估的相关数据中,影响到“回收率”的最终得分。


三、提升“回收率”指标得分的具体建议


提升“回收率”得分,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个方面。我们从法律制度、破产机制、社会理念三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从而提高担保债权的“回收率”,提升我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


(一)完善重整法律制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


一是建立健全预重整规范。目前对预重整的程序启动、适用范围、职能分工和程序终结,特别是预重整期间的中止执行效力和预重整方案对后续重整的法律效力,已经形成实践共识,在修改破产法时应当加以明确。二是完善重整计划的变更及执行规范。应进一步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重整计划的变更、执行规范,例如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存在破产欺诈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重整计划由管理人负责执行;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协助重整计划执行的规范。三是建立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后续规范。因重整计划不能执行导致终止执行的,应当进一步区分除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导致的无法执行;明确已经完成的债权清偿、实物清偿的处理规则;各主体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等问题。


(二)保护担保债权人权益,提高担保债权回收率


一是确立保护担保债权的理念。保护担保债权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强调的破产理念。因此立法和司法都要确立保护担保债权的破产理念,优先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二是健全保护担保债权的规范。要特别明确破产程序中暂停担保债权的一般原则及具体规则,明确暂停担保债权行使后的各种救济制度,尤其是延期清偿的损失救济。三是明确优先权体系中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类主体的生存权、集资损失救济等的考量,使得在整个优先权体系中担保债权处于何种优先顺位,有待进一步论证明确。在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中,应赋予相关主体对法院作出裁定的程序权利,保障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中担保债权的实现。


(三)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一是建立统一的简易审程序。目前司法实践在缩短债权申报期限、简化债权人会议、简化公告等方面已经形成共识,将来应制定更高效力层级的简易审程序,提升简单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二是建立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在随机选任管理人模式的基础上,确立案件和管理人同步分级制度,针对不同难度的案件随机选任同级别管理人。从长远的市场化发展和域外经验来看,应当探索建立推荐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三是打通司法执行处置与破产财产处置的制度壁垒。在借鉴执行财产处置制度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借鉴执行机制、模式的优势,健全破产财产处置机制,有效提高债务清偿率。四是建立行政配套制度的“两步走”方案。从当前来看,各级法院应当借助府院协调机制,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行政与司法协作机制。从长远来看,要综合考量有利于市场主体出清和防止企业逃废债等因素,出台专门针对企业出清重整的各类审批、税费减免等法律规范,从根本上解决配套制度缺失的问题。


(四)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切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一是要实现法院内部以及法院之间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提升破产财产查询、拍卖等环节的效率,推进快速审理、资产清查与财产处置,加快实现各类债权。二是要实现法院与外部数据流动共享,促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为各类企业的清算估值、变现方式、变价幅度等提供预测指导,最大程度提升债务人资产价值。三是鼓励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破产审判信息化实践,依据破产审判特点,探索建立类案线上系统,实现类案的全流程线上审理,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五)宣传普及破产保护理念


一是要弘扬破产法制的价值功能和基础地位,尤其要强调破产法拯救企业和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彻底改变破产即逃债或失败的负面社会评价。二是要宣传破产法的包容精神,强调破产法具有保护企业家的功能,能够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生机会,培育宽容、诚信的破产法律文化。三是要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生死的正常心态,正面宣传破产法常态化实施能够实现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着力推动构建积极、包容、法治的破产理念,提升全体社会成员对于破产法的信赖度和认同感。(文/郑伟华 王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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