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延安时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宝宁(身份证号:610602197612200654)。今天,我以血与泪的亲身经历,实名控告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延安中院")滥用职权、违法解封已冻结财产,导致我企业近亿元执行款化为乌有,且七年来对我们的合理诉求百般推诿、拒不作为的严重违法事实。这不仅让一家苦心经营的民营企业濒临绝境,更让我们在法治社会的阳光下,感受到了刺骨的寒意。
一、合法债权成泡影,司法文书沦为废纸
2018 年 11 月 28 日,延安中院就我公司出借 5000 万元给王彦峰、延安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 "长盛公司")、洛川相思湖景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作出(2017)陕 06 民初 157 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需在 2019 年 6 月 28 日前清偿全部债务。这份盖着鲜红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曾是我们收回欠款的唯一希望。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王彦峰等人视司法权威如无物,逾期分文未付。2019 年 8 月 14 日,我公司被迫向延安中院递交《申请执行书》,8 月 21 日法院立案并出具(2019)陕 06 执 169 号系列文书,执行标的为本金 5000 万元及利息,本息合计近亿元。
同年 8 月 23 日,在法院主持下,我们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其需在 2019 年 9 月 23 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其中特别载明长盛公司在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新区投资公司")的 7037 万元未结工程款,将优先用于清偿我的债务。基于对法院的信任,我公司自愿申请撤销执行,延安中院于 8 月 26 日出具(2019)陕 06 执 169 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但被执行人再次背信弃义,到期仍未履行任何给付义务。2019 年 9 月,我紧急申请恢复执行,将申请书当面递交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李长东,其明确表示 "会安排查封冻结"。10 月 11 日,执行法官鲍海强与我一同前往新区投资公司,现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依法冻结长盛公司在该公司的到期应收账款 5000 万元,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那一刻,我们以为司法的屏障终于为民营企业撑起了保护伞。
二、法院暗箱操作解封,亿元巨款凭空消失
谁能想到,这道司法屏障竟被法院自己亲手拆除!2021 年 4 月 13 日,在案款分文未执行、案件未终结、更未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延安中院背着申请执行人,私自向新区投资公司发出(2019)陕 06 执 169 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应冻结至 2022 年 10 月的款项提前一年半解除冻结!
更令人发指的是,解封后新区投资公司立即以 100 余套无房产证的住宅抵偿长盛公司约 1 亿元债务,长盛公司则迅速将这些房产转移给他人,通过 "以物抵债" 的障眼法完成财产转移,彻底逃避执行。近亿元执行款,就这样在法院的 "神操作" 下,从合法冻结状态变成了被执行人的囊中之物,我公司的债权瞬间化为泡影!
三、法律红线遭践踏,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且裁定书 "自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2 条、244 条更严令禁止非经法定程序擅自解封冻结财产。
延安中院的行为,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公然践踏!其在未制作解封裁定书、未通知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协助执行通知书》就擅自解除冻结,这哪里是司法执行?分明是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大开绿灯,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赤裸裸掠夺!
四、企业生死两重天,七年维权血泪斑斑
自 2018 年资金链断裂至今,我公司生产经营彻底停滞,数十名员工失业,企业账户被冻结,名下资产被查封,每天都在应付各类诉讼和催债。我本人更是从一个意气风发的创业者,变成了负债累累的 "老赖",父母因焦虑病倒,孩子学费无着,七年如一日在绝望中挣扎。
这七年里,我们数十次到延安中院反映情况,得到的不是推诿就是敷衍。执行局领导说 "会研究",承办法官说 "管不了",信访部门说 "按程序走"。可这程序一走就是七年,走得我们企业奄奄一息,走得我们家庭支离破碎!
五、泣血恳请:还民营企业一个公道
在此,我以一个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家的名义,泣血恳请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
彻查违法事实: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延安中院违法解封的全部细节,查清是谁绕过法定程序下达了解封指令,查清解封背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回巨额损失:采取有效措施追缴被转移的财产,责令新区投资公司、长盛公司返还非法处置的执行款,确保我公司近亿元债权得到清偿,让企业能活下去,让员工能有饭吃。
重塑司法公信力:以本案为突破口,整治司法执行领域的乱象,杜绝类似 "暗箱操作" 再次发生,真正让民营企业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保护,让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不再是一句空话!
我手中持有(2017)陕 06 民初 157 号《民事调解书》、(2019)陕 06 执 169 号系列文书、《执行和解协议》、冻结及解封通知书等全部证据,愿对所述事实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年了,我们在黑暗中等待正义的曙光。恳请大家关注这个被司法不公逼到绝境的民营企业,为我们发声,为我们讨回一个公道!
反映人:延安时创工贸有限公司法人 贺宝宁
身份证号610602197612200654
2025年8月2日
证据材料附件: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陕06民初157号
《申请执行书》2019年8月14日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9)陕06执169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庭组成及书记员告知书》
(2019)陕06执169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陕06执169号
《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8月23日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6执169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6执169号,
2019年10月11日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6执169号
之一,2021年4月13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陕执他175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4)陕执他66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025)陕06执1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025)陕06执1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力义务告知书》
(2025)陕06执1号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
(2025)陕06执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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