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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金具有“避债功能”再次被验证为“空谈”。11月22日,记者获悉,继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等地明确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被强制执行后,又一地对此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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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八家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了人身保险属于可强制执行责任资产。业内人士表示,《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和保险行业内形成统一认识,可以有效消除人身保险“避债功能”等声音及利用保险转移资产的心理。
一直以来,“利用保险转移资产”“人身保险可以避债”等声音不绝于耳。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社会上一直有“人身保险可以避债”的说法,也有不少人通过投保大量(大额)人寿保险来恶意逃废债务,而且这种现象不断增多。显然,这种行为违背基本的诚信要求,不利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的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的财产中没有人身保险产品,但是其包含有兜底条款‘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不过大家对其包括的内容不清楚,认识上不统一。此次《纪要》就是明确这里的‘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应当包括人身保险产品,在司法实践中和保险行业内形成统一认识。”李文中如是表示。
《纪要》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等进行了明确,还对协助执行办理流程做了细化。在积极协助原则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或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保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纪要》还特别约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对此,在李文中看来,如果只是因为从法律上看,保单现金价值属于被保险人就一律强制执行立即办理退保扣划,虽然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可能会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社会效用并没有得到改善,甚至会下降。因此,才会要求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进行处理。
此外,在《纪要》的特殊免除执行的保单类型中也进行了明确,对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等保险产品保单一般不作扣划。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各地法院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金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观点是一致的。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等。
显然,过去和现在对人身保险金来说,均可被强制执行,那为何“避债功能”一度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宣传卖点呢?李文中解释,人身保险金具有避债功能是指含有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死亡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不必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没有受益人就需要当作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依据《继承法》其继承人需要先帮助其清偿生前债务,才能继承余下的遗产。
同时李文中补充说道:“由于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导致过去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时一般不查询、冻结和扣划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名下的保单,客观上也确实起到了避债的作用。”
但这显然这违背社会基本诚信要求,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对此,李文中表示,保险营销员以此进行营销宣传,既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又破坏社会的法治环境和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此次上海市明确人身保险金可被强制执行,李文中表示,人民法院明确人身保险产品可以被强制执行将有利于遏制借助购买人寿保险恶意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诚信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在协助法院执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可以发挥作用。李文中认为,保险机构应该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特别是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一致时要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赎买权,避免由于强制退保而损害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使他们暴露在风险之中。
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也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不仅需要保险机构坚守诚信准则,更需要消费者共同维护。李文中表示,在法制环境越来越完善的大背景下,通过投保高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来恶意逃债,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旦被强制退保会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他建议,消费者要诚信、守法,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将其作为不当谋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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