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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贷客户信息提供给装修公司,浙江余姚一银行行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1/30 12:59:33   来源:防骗大联盟   

本文来源 |防骗大联盟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11月4日,记者从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余姚某银行行长沈某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从业禁止五年的行政处罚,此前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余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据了解,今年48岁的沈某,原系余姚某银行行长。2017年3月,余姚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周某主动联系沈某,希望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

因双方常有业务往来,且早年就相识,沈某虽明知该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但却拉不下脸拒绝朋友的请求。这时,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银行在电话营销业务上也有拓展需求,所以两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的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则将其推荐至沈某所在的银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用于其装修公司招揽业务。为了继续扩大贷款业务,沈某又主动联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最终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结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9月2日,宁波银保监局向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沈某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其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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