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 | 法治周末
编辑整理 | 今日读法
刘婷婷
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很快就有了用武之地。
这是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民事诉讼纠纷。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如果按照原婚姻法的规定,这起民事诉讼的判决,恐怕并不是原告李某所愿意见到的结果。虽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属于婚姻法所确定的婚姻无效“四种情形”之一(因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传染病防治法也将这种疾病列入了乙类传染病范围),但严格来说,艾滋病并不在法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之列。
目前,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患有艾滋病就不能结婚。从国际立法看,绝大多数国家均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
但是,随着民法典的正式施行,包括婚姻法在内的9部民事法律已同时废止。在这起婚姻诉讼中,民法典成为新的法律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被告江某在与原告李某结婚登记时,没有告知“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的事实,显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已进入可以请求司法撤销婚姻关系的射程。
民法典支持这一“撤销权”,并不是空穴来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便明确规定了,对于患有精神病等疾病,“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立法和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重申婚姻双方“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是为了保护各方对重大信息知情权,避免因为一方的故意隐瞒行为,让另一方缔结婚姻行为造成误解,进而构成精神的创伤和财产上的损失,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选择支持原告李某,还因为保护无过错方利益的考虑。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婚姻家庭编中,还明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些都是对无过错者的立法保护。
回看这起事件,被告江某在与原告李某的交往过程中,从订婚、同居、怀孕到登记结婚,始终将对方“蒙在鼓里”,直到“生米煮成熟饭”。不错,患上艾滋病服药,传染率在降低,但并不是零感染,对发生性关系的另一方,这是非常现实的危险。不是说,患有艾滋病就不能结婚,而是患有烈性传染病,理应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将实情告知对方,维护对方的重大知情权。对于被告江某,应当就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包括婚姻被撤销等在内的不利后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法院秉持民法精神,以婚姻一方隐瞒重大病情为由撤销婚姻关系,这既是无过错者的有力救济,也是对知情权的依法维护。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还将更加广泛而深刻。
(作者系空军军医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