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 |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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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红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包括律师在内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当事人不出庭的,也可以特别授权代理人,让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样的制度构造,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当事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尽管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意外,仍应出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出庭应诉,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仍应出庭。民诉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考虑到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且系家务纠纷,比较复杂,诉讼代理人一般不可能知悉细节,特别是涉及夫妻感情的事情,为了更好的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才有民诉法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越来越难,民间借贷盛行,民间借贷纠纷呈现爆发式增长,案件越来越复杂,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的压力和挑战。对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纵览该规定,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合同主体、合同效力、举证责任、借款利率、保证责任、虚假诉讼等,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依据。
然而,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也远非一张借(欠)条、一纸合同那么简单,有以买卖为名行借贷之实的;有以合伙为名行借贷之实的;有以虚假民间借贷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有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交易的等,不一而足。同时大部分民间借贷不是单笔,而是多笔,有借有还,利息约定不明,本金和利息交织在一起,这就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这样复杂的借贷纠纷,如果当事人不出庭阐明事实,仅代理人出庭应诉则很难回答借贷的具体事实,法庭很难查明案件的相关事实,而目前的借贷案件除了查明原告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该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支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借贷是否属实。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应要求当事人出庭应诉,除非因为健康的原因无法出庭,但应就借贷的发生写出详细的说明。
笔者近年来代理十几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都不同程度地面临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困扰。最近笔者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是如此,因为原告拒不出庭而无法核实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庭上我问原告代理律师:
1、借条是谁出具的?
2、借条出具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
3、出具借条时案外人某某是否在场、有谁能够证明?
4、借条上案外人某某的签名是否是本人所签?
5、出具借条时有没有对账?有没有证据证明对账?
6、借条中包含最初的本金是多少?利息是多少?利率是否超过年息的36%?
7、原告资金的来源?
8、除在案的借据外有没有其他借据……
针对上述诸多问题,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其实,原告之所以不出庭是因为他不是本案的真正债权人,而真正的债权人因涉嫌职业放贷而不敢出庭应诉。
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上述这些基本事实都无法查明、落实,则无法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因此,要弄清案件事实,务必强制当事人出庭,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作者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weekly.cn/qyyf/2021-01/07/content_84008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