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沙成明、男、58岁、家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平远镇丰湖社区丰湖路272号。身份证:532622196611130511
被控告人:砚山县平远镇政府领导昌某、平远镇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某
控告事项:
平远镇政府官员昌某、李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为他人谋私利,霸占受害人沙成明私人土地,不赔还土地。
追究昌某、李某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及相关两面人旧账的法律责任。
还社会公正公平环境,依法依规给受冤者沙成明履行赔还责任。
事实与理由:
受害人沙成明土地被非法占用,平远镇政府领导昌某打着修路拓宽路面的旗号,宗地面积约为700平方米左右,总长为90余米,宽两头十多米,中间有7一8米左右是受害人沙成明自己的土地。他在这块土地上面做生意十多年从来没和任何单位及个人有过纠纷。
为落实国务院590号令2011年1月1日公布实施,明确了征地程序和主体,细化了先补偿安置后拆迁,被拆迁户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受害人沙成明举报石沉大海,地方政府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在没告知、没入户调查丈量统计、没任何手续、没协议、在控告人沙成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平远镇办公室主任李某指使施工队带着重型机械、挖毁霸占受害人沙成明的土地,他们把属于沙成明长90米左右,不管宽有多少的地全部挖完。以前不是商铺现在全部变成了商铺,价格翻了多少倍?可想而知了。这就是两个官员的最终目的!控告人沙成明一家上诉无门,曾多次上访过文山州政府、云南省政府、云南省政府信访局、书面材料递交过国家信访办、各相关单位等等。
惠民工程修路霸占多年,压案不查不纠正不安置不赔还。
上级多年转交查处沙成明申诉案的信访文件,属地管理信访办一件都没交给信访人,欺下瞒上多次答非所问误导诉求终结本案。
控告人近几年报警逐级上访文山州政府,砚山县政府,平远镇政府故意纵容装聋作哑推托踢皮球不与查处。
申请平远镇政府履职赔还,平远镇答复:几十年前的档案都查了,还没有323国道的时候,这块地还是玉米地的时候也查了,他们也查不出来这块地是谁的?这块地明明就是沙成明的。到现在他们也不赔还!还有一次回复是:他们说沙成明的这块地是323线应该留出来的部分!那么请问上面左右两边有些才有3一4米有些5一6米,下面也是3至4米、5至6米。那么为什么沙成明的宽到20米左右窄的15米左右呢?以前323线国道是没有人行道的,后来加修人行道也没占他的一点,更没说是323国道该退让的,为什么时隔三四年左右来翻修人行道就成了国道该退让的部份?显然这个政策是前后不相符的,难道这个政策是为受害人沙成明量身订做的吗?这明显的是欺负老百姓、欺负沙成明是个文盲、欺负他是个穷人!
沙成明喊冤无门严重影响到他的生活和经济,精神受到打击,望领导能重视给他解决。涉案公职伪造相互矛盾,没有证据的虚假证言,滥用职权,恶意强占私有财产,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伪造证言;被挖拆前后相互印证的照片、数据、图表等证据;检察机关推诿扯皮不处理,多次把问题转给受害人。
完全丧失党的宗旨和为民初心使命,明显成为霸占者的“保护伞”。
综上述:大量事实铁证如山,昌某打着修路惠民工程的旗号,明知是沙成明的合法使用土地,违法强占沙成明私人财产,牟取暴利,纵容其违法的行为,暗含特重大腐败;特别做出强挖拆霸占私有财产,得不到公正公平处理结果,到底谁在蒙羞?!
望不忘初心的党政各部门不要再推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导致受害者沙成明冤案应该怎么办?!让利益团伙官商勾结,官官相护,伪证言、推委扯皮踢皮球,法律程序空转,请教该怎么办?!证据确凿真实有效代理曝光投诉!回复受害人该怎么翻案?怎么维护沙成明个人合法财产,
公理何在?
正义会迟到!
正义不会缺席!
吴世华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