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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他人人脸信息,已经涉嫌侵犯公民隐私,但这之所以屡禁不止,在于行政处理的力度太弱,而刑事打击门槛又太高”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客户只要到售楼部逛一下,装在售楼部的监控设备就会把客户的“人脸信息”采集下来,房产开发商这种“偷拍人脸”的行为,因危及市民个人信息安全,曾饱受诟病。
为了遏制这种非法采集“人脸信息”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从8月1日起,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等问题作出规制。有的地方执法部门还对违法采集客户“人脸信息”的行为进行过处罚。但记者近日在湖南长沙一些楼盘调查发现,一些房产开发商在售楼部随意采集客户的“人脸信息”现象依旧存在。“偷拍人脸”现象缘何屡罚屡发、有禁难止?
偷拍人脸依旧
各地屡罚屡发
法治周末记者搜索发现,房产开发商在售楼部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在全国各地已经屡见不鲜,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因此还被有关部门处罚过,但这种现象依旧是屡罚屡发。
媒体披露,今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其楼盘售楼部现场的多台摄像头中,有4台摄像头的外观与平常的安防摄像头明显不同,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警觉。
执法人员随即找到该处负责人,要求登录系统后台进行查看。结果在营销办公室电脑的系统后台中,执法人员找到了被“摄像头”(人脸抓拍机)记录下的人脸头像,其中就包括了执法人员刚才进入售楼部时的头像,数量达10万余张。
据了解,为促进销售,该开发商开展了全民营销、老带新奖励、中介分销转介等营销活动,并于2020年11月通过安装摄像头人脸抓拍系统识别区分案场访客的来源。每当有来访人员到达售楼处,4台人脸抓拍机就会抓拍记录下来访者的人脸信息,并储存在服务器上。在消费者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会通过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和再次人脸识别,匹配出其首次到访时间、到访次数等信息,用来区分购房者的来源渠道,并据此与分销商或推荐人结算佣金奖励。
之后,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此案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
几个月后,类似的情况又出现在河北省衡水市。2021年8月,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市区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在其负责销售的售楼部现场的多台摄像头中,有几台摄像头的外观与平常的安防摄像头明显不同,执法人员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在营销部办公室电脑的系统后台中,执法人员找到了被“摄像头”(人脸抓拍机)记录下的人脸头像,数量达17万余张。近日,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8万元处理。
采集毫不避讳
信息去向成谜
为了解楼盘售楼部是否还存在随意采集客户“人脸信息”的行为,法治周末记者近日戴着口罩在湖南省长沙市一些楼盘售楼部进行了暗访。
“远洋红星天铂”房产项目,紧邻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目前正在对外销售第二期洋房和高层楼房。在售楼部的大门处,保安在查看了记者的健康码和行程码后,立即引导记者进行身份信息登记。记者看到这张登记表中,除了要登记姓名和联系电话外,连身份证号码都要进行详细登记。
“这么详细地登记顾客的身份信息,万一泄露出去了怎么办?”记者询问。这位保安则称,这些信息只是公司掌握,不会对外泄露的,请记者放心。
记者简单填写了姓名和电话号码后,保安引导记者来到售楼部。记者在现场观察发现,在售楼部外面一个房角上方,装有一个摄像头,对着售楼部的入口。在售楼部里面的房角上方,还另外装有几个摄像头对着看沙盘模型的客户。
看到记者前来看房,售楼部前台立即联系售楼工作人员为记者介绍楼盘的情况。在工作人员介绍了房子的均价后,记者试探性地询问:“在这里购房找熟人是否可以打折?”
“你不用找熟人打折了,因为你的‘人脸信息’已经被我们摄像头采集了。”这位售楼工作人员答复记者。
“我戴着口罩也会被采集‘人脸信息’吗?”记者问。
“戴着口罩也能识别你的‘人脸信息’,口罩是挡不住的。”这位工作人员说。
这位工作人员还向记者解释,因为这里的土地是限价销售的毛坯房,利润空间很小,所以打不了折扣。
之后,记者又在雨花区和岳麓区其他一些楼盘售楼部进行暗访,发现这些楼盘售楼部都安装有监控探头,但对于这些探头是否有采集客户“人脸信息”的行为,有的售楼部工作人员毫不避讳地承认采集过。也有的工作人员称,对是否采集客户的“人脸信息”,他们不知情。
长沙一位从事房产自媒体写作的业内人士肖方(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顾客自行前往楼盘售楼处,并被楼盘售楼处录入了人脸识别系统后,顾客一般无法作为首次到访,相关的优惠政策无法享受。
肖方向记者透露,在长沙岳麓区的几家楼盘营销中心,都能找到这种摄像头,但是很少有明确提示和告知顾客在采集人脸信息,更别说征求顾客意见。
“这种带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在长沙楼盘售楼部使用很普遍。”一位长期从事房地产销售的负责人透露,在长沙基本上有渠道带客的楼盘都会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尤其是带有写字楼和公寓等商业性质的项目,安装的比例高达90%。
行政处罚太弱
建议入刑处理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中有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偷拍人脸”这种现象缘何有禁难止?长沙律师刘岳表示,收集他人人脸信息,已经涉嫌侵犯公民隐私,但这之所以屡禁不止,在于行政处理的力度太弱,而刑事打击门槛又太高。
刘岳解释,一般而言,侵犯他人隐私权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根本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
“面对愈演愈烈的侵权形势,建议要对侵犯他人隐私的严重行为做入刑处理,对违法收集人脸信息并违法利用的商家追究刑事责任。”刘岳说。
那么,治理这种“人脸信息”采集乱象,是否可以从监管这类监控设备销售源头来着手。
记者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输入“人脸识别”4个字,在该平台立即跳出了很多监控摄像头,价格从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记者以购买“人脸识别”设备的名义向客服人员咨询,购买和安装“人脸识别”这类设备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审批?客服人员称这类设备不需要审批。
购买和安装“人脸识别”设备是否可以考虑增加审批环节?有专业人士对此曾提出过建议。
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佳都科技董事长刘伟表示,海量人脸识别生物信息数据在各个场景被采集,在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一旦人脸数据被不法领域使用,极可能引发众多方面的风险。刘伟建议由公安部门统一承担“人脸识别”应用的审批与监管职能,设立相应审批标准及程序,加强资源统筹、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除道路、交通工具、银行等法律规定的安防应用以外,涉及对特定及非特定对象的处所,如写字楼、商场、企业等单位及公园、学校、市场等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前都应申报审批,公安部门依法审核其合法、正当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