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地  方:

今日要闻 >> 要闻

首页 > 今日要闻 > 要闻

正宇“乾易通”案134亿余元:7名“站长”落网 最高或获刑7年



发布时间:2021/11/9 21:42:13   来源:防骗大联盟   

本文来源 |防骗大联盟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删除



2018年9月,黑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对乾易通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开展集群战役,并将228名站长列为集群战役打击对象。至此,这起涉及143万余人,涉案资金高达134亿余元的特大传销团伙被警方彻底摧毁。



发展下线1万余人 集贤公安侦破“乾易通”传销案


鹰鉴了解到,10月30日,双鸭山市集贤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乾易通”传销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


2019年8月,集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双鸭山市岭东区高某某在县内开展“乾易通”传销活动,已经发展下线1万余人。公安机关对该传销组织进行侦查过程中,主犯高某某闻风逃往外地。


集贤县公安局对其多次展开追捕行动,一直未果,案件一度陷入停滞。随后,双鸭山市公安局将此案定为涉众型经济犯罪重点攻坚案件进行督办。集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对案件线索进行重新梳理。


经办案人员缜密侦查,获得了高某某偷偷潜回集贤县的重要信息,2020年10月30日,集贤县公安局民警在集贤县某小区内成功将高某某抓获。经审讯,高某某对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鹰鉴还获悉,10月30日至11月10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天津市、 浙江湖州市等地检察院也集中披露了“乾易通”传销活动案的起诉书。经统计,共有7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发展186人检方建议判刑5年


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向他人介绍“乾易通”平台投资项目。以会员投资获取高额收益为引,通过微信及微信群进行宣传,通过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发展人数为依据计酬返利。


该投资收益分静态和动态,静态每个会员使用身份证和本人银行卡在平台注册一个账号,投资每单500元,每个会员每天最多投资10000元钱。投资每单每周一分红,每单分红为50元,10周回本,20周返还本金利息。


动态收益每发展一个下线会员便获得下线会员投资额5%分红。如升级为站长级便会获得所有下线会员每单投资的30元。至案发,杨某某发展下线会员186人。


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非法获利6万余元

或将获刑5年至7年


2017年4月,被告人康某玲加入“乾易通”传销活动,公开宣传,投资“乾易通”成为会员可以返本付息并给予米面等产品,会员再直接发展他人成为会员可以获得积分并提现,并根据发展下级会员的数量等情况可以成为站长、服务中心主任,站长和服务中心主任可以通过自己直接发展会员和间接发展的会员获得积分并提现,以此发展会员,帮助乾易通骗取会员费。


其间,康某玲发展其丈夫冯某(另案处理)成为会员,后伙同冯某以两人的名义及其儿子的名义发展会员获得积分并提现,从中获利。至案发,康某玲成为乾易通站长级别,并发展下线会员5267名,累计提现6.15万元。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康某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发展2万余人收取资金达数亿

“乾易通”6名“站长”被起诉


自2016年10月份起,朱某某和陶某某利用口口相传或微信等社交媒体在安吉大肆宣“乾易通”平台。二人以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以分享经济高额返利为诱饵,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数量、投入资金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在安吉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随着发展人员和层级增加,先后发展被告人曹某某、包某某、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等安吉籍站长数十人,各站长分别以微信群、线下服务站的方式对各自下线会员进行管理、培训以及收取会员资金工作。


至2018年6月,该平台在安吉共发展会员2万余人,收取传销资金达数亿元。


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以分享消费经济模式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页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AZDm3LHl8TrakIwBQZVww

0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于今日读法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今日读法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日读法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非今日读法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新闻纠错邮箱:law10086@163.com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今日读法网联系,我方将尊重您得意见与建议。

民生舆情

暂无

友情链接

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所联盟 地方链接
特别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