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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获悉,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林某钦、王某某、范某甲、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林某钦、王某某、范某甲、张某某等人在“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行业的传销组织内先后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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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累计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实行“五级三晋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及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计酬及晋升级别的依据,并鼓吹最终回报额高达1040万元,鼓动和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购买份额加入组织骗取财物。
通过整合发展,该传销组织形成以“经理室”为单元的十个团队,十个“经理室”有相同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各经理室由直接老总管理,下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经晨窗口等职位,负责各经理室内人员的食宿、会议、培训、纪律、管理等,通过老总会、总管会、家会等方式实现纵向管理。
同时,十个“经理室”的老总、大总管、自律、能力、经晨等窗口之间还通过参加各层级会议、走访互动等方式,进行交叉的自律检查、统一的能力培训和经晨学习,以此实现横向互动。组织、领导者通过上述纵向管理和横向互动履行管理职能,实现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行。经查明,该组织吸纳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
其中,被告人刘某为“体系老总”,积极参与老总以上级别人员的会议、迎新人等活动;被告人林某钦担任其所在经理室“直总”职务,在相应“老总”的领导下,传达并执行老总指示,对其分管的经理室进行全面管理;被告人王某某担任A2经理室“大总管”职务,负责对该经理室成员的全面管理,并对该经理室活动情况向林某钦汇报;被告人范某甲担任A2经理室“自律总管”职务,负责所在经理室的纪律检查、与其他经理室的相叉互查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某担任A2经理室“能力总管”职务,负责本经理室能力培训及与其他经理室能力方面的互动联络。
2021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林某钦、王某某、范某甲、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林某钦、王某某、范某甲、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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