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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
女子微信转给男友57万余元
分手后
只要回了28万余元
法院提醒
这类红包都属于无偿赠与
不能归还
恋爱时微信转账57万余元
分手要求返还遭拒
2018年,34岁的琳琳(化名)在武汉一家酒吧认识了22岁的小帅(化名)。琳琳家境富裕,非常单纯,并无过多感情经历。
“他高大帅气,还很会哄人,我一下子就陷进去了。”琳琳说,是小帅主动追求的自己,两人认识了快一年后,才决定成为男女朋友。“我已经30多岁,家里人都盼着我早点结婚。”
谈恋爱期间,琳琳经常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小帅转款,累计有57万余元,此外,她还给小帅买了手表、手机等礼物共计16万元。
2019年11月,小帅提出分手,不愿意再和琳琳交往。琳琳说,自己是奔着结婚去的,所以才下了血本,没想到小帅这么绝情。琳琳要求他返还给他发红包、买礼物的费用,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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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这类转账属于无偿赠与
2020年,琳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帅返还收到的转账和礼物等共计70余万元。法庭上,小帅认为琳琳给自己转账、买礼物都是自愿赠送的,又不是借款,不用返还。
经调查,从双方相识至分手,琳琳向小帅转款的57万余元中有29万余元添加“给大可爱”“安慰花仙子”等备注或为具有特定隐含意义的金额,如“666.66”“5200”“2500”“888.88”,有28万余元既无备注也无特定数字意义。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交往期间表达情意的转账、赠送礼物等行为,如果有备注或具有特定隐含意义数额,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偿赠与。
如果既无备注也无特定数字意义,那么应视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不能达到原告所追求的缔结婚姻为目的时,该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法律上的意义及效力,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据此,法院判决小帅返还琳琳2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赠与可以撤销,但是有法定条件和法定期间。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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