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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定分止争 情法兼顾为民解忧



发布时间:2021/8/16 17:18:20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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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相亲期间的“见面礼”“陪同礼”“过节礼金”算不算彩礼?白纸黑字写了“概不退换”的抚养费是否能要回?已故父亲的财产,出嫁了的女儿是否能继承?这都是家事审判中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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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是一项情理法结合的综合性工作,也是法院工作融入和推动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安徽法院办理的部分家事案件,这些容易导致家庭纠纷的问题,从中都能找到解答。

还未登记就闹分手

目的未达彩礼当返

2020年4月底,张某经媒人介绍与朱某相识,两人约定于当年5月2日见面。初次见面当天,张某便按照媒人的要求给朱某送上了“见面礼”现金6万元,对于陪朱某一同前来的家人,张某也送了3000元礼金。见面后第二天,张某又赠送给朱某一部价值5599元的手机,此后两人对外便以情侣的身份相处。

转眼就到了中秋节,按照当地习俗和媒人要求,张某向朱某家送去了“中秋节礼金”1万元。眼看着两人越走越近,张某父母开始为儿子张罗婚事。同年11月26日,张某遵照朱某家人要求,向朱某转账22万元,作为“彩礼钱”。2021年1月20日,张某又交给朱某12000元作为“过红礼”。不久后,两人按照家乡风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次日,朱某以回家为由,向张某索要5000元现金。

此后,张某和朱某常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导致这段短暂的“婚姻”无法存续。张某想要回彩礼钱及为朱某付出的各类款项累计330599元,但遭到了朱某及其家人的拒绝,随后张某将朱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彩礼系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给另一方的大额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给付财物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该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虽已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张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达到,故其要求被告朱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张某送出的“陪同礼”、手机等,均系订立婚约过程中的赠与物,不属彩礼返还范围。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朱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彩礼款25万元。

养育回报付款十万

分手诉返缺乏依据

李某和曹某是夫妻,由于两人不能生育,便收养了女儿李某苗。2015年,李某苗在某轴承厂工作期间结识了同为工人的邹某,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

相恋后不久李某苗就怀孕了,于是住进邹某家中由邹某及其家人照料。李某和曹某得知养女未婚先孕后,便前往邹某家吵闹要求带养女回家,并声称要“打掉”胎儿,但李某苗表示在邹某家被照顾得很好,不愿再回到养父母家中,双方僵持不下。

在双方亲友的劝说下,李某和曹某同意不带养女回家,但要求邹某支付10万元“抚养费”,作为他们养育李某苗的回报。随后,在双方亲友见证下,邹某将钱交付给了李某和曹某,李某向邹某出具了条据:“收到李某苗抚养费拾万元整,如果以后李某苗从邹家走失,则与李方无关,此钱概不退还”。李某和邹某父亲、姑父及邻居等人在条据上签字。

2015年年底,邹某和李某苗的孩子出生,但两人常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由于两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2020年7月,李某苗在未告知邹某的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留下5岁的孩子由邹某父母照顾。邹某向李某苗的养父母要回此前支付的10万元,但被李某和曹某拒绝。邹某随后将李某和曹某起诉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

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原告仅向法院提供了一张10万元的条据,认为该款属于彩礼款应予以返还,但通过条据载明的事实,仅能反映被告收取李某苗抚养费是10万元,不能排除该款是由李某苗为感谢被告抚养而支付的可能,故不支持邹某将此笔款项认定为“彩礼”。同时,被告出具收条时,已明确注明“此钱概不退还”,此约定并不违背法律,原告的父亲及其他直系亲属也均签字认可,故原告起诉缺乏依据。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经济困难拒绝赡养

结合实际月付三百

赵某家住宣城市泾县,父母早年离婚。其母亲年老多病,没有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和子女的接济度日。但接济母亲的只有赵某的姐姐和弟弟,赵某从未承担过赡养母亲的义务。

对此,赵某声称他和妻子以在家务农和打零工为生,还欠着外债,又要供孩子读书,自身的生活就已难以维持,且姐姐和弟弟每月都会给母亲500元生活费,已足够负担母亲生活,自己不需要也拒绝再支付赡养费用。

经多次协商未果之后,赵某的母亲无奈之下诉至泾县人民法院,要求儿子每月给予500元赡养费。

泾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赵某作为子女,对母亲有赡养的义务。现其母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要求赵某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赡养费数额应当结合本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赵某承担赡养义务的能力,并参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泾县法院作出判决,赵某自2021年5月起每月给付其母亲赡养费300元,于每月25日前履行完毕。

父亲去世留下遗产

出嫁女儿有权继承

上世纪80年代,童某和丈夫共同在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自建了一处房屋,夫妻两人在家务农并养育了三个子女。2012年,童某的老伴去世,留下她一个人生活。其间,两个女儿时常带着米、面、肉、蛋等生活必需品来看望老母亲,但小儿子却因为常住外省回来得较少。

据童某的两个女儿介绍,父亲生前花费住院及医药费用约5000元,丧葬费用约2万元。他在世时曾明确表示自己名下存款足够支付其医药费和丧葬费。但她们并不知晓父亲存款的具体金额。父亲去世后,两个女儿考虑母亲年老体衰且无固定收入,故也未追问过父亲的遗产问题。直到母亲童某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父亲名下存款9万元全部取走给了小儿子,她们才知道父亲遗产的具体数额。

随后,她们向母亲、弟弟提出要合理分配父亲的遗产,但均被以“女人没有继承权”“老宅和钱财都是母亲的,愿意给谁就给谁”为由拒绝。

2021年3月,童某和丈夫生前耕种的一亩多田地被征迁,政府给童某配给了田亩补助款55995元,又被童某的小儿子代替取出,这件事成为姐弟三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童某的两个女儿将母亲、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过世后留下的老宅和钱款。

青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虽然已经出嫁,但依旧依法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童某和老伴的自建房,一半产权依法归童某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理应由三名子女均等继承。关于田亩补助款55995元,系童某与已故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与继承的上述房屋份额同理。鉴于童某已年过八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有限,应适当予以照顾,法院酌情确定童某的三个子女各自继承田亩补助款6000元,余款37995元归童某。对于两原告诉请的均等继承父亲生前9万余元存款,由于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确认原告对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的房产的产权份额,被告给付两原告应继承的田亩补助款各6000元。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老胡点评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庭和顺、夫妻和睦的优良传统,和谐亲密的家庭关系是人们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却逐渐淡漠甚至丢弃了中华民族固有的珍惜人伦亲情的优良传统,把市场中唯利是图的弊端、社会上享乐主义的歪风带入家庭婚姻关系之中。

一些人对亲人只讲索取不愿付出、只讲权利不尽义务,还有一些人在谈婚论嫁时见利忘义,一味索取高额彩礼,给家庭关系埋下隐患、带来阴影,甚至造成冲突不断、纠纷频发,既损害了个人幸福,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及时化解、妥善审理家庭婚姻纠纷,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平安的重要方式和有力抓手。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人情和国法应当统筹兼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缺一不可,使人民群众既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也感受到法治的温情,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与此同时,全社会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民法典中有关家庭婚姻规定的宣传教育,使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增强责任、谦让、包容和理性精神,不断夯实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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