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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项目为幌子在北海、钦州搞传销 9名“1040”传销骨干获刑



发布时间:2021/7/27 22:19:40   来源:防骗大联盟   

本文来源 |防骗大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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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打着“国家扶贫项目、阳光工程”的幌子进行传销的刑事案件,毛某能、史某芳、郭某飞、毛某安、弥某锋、郑某静、李某、陈某良、赵某新等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拘役3个月不等刑罚,并处10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2019年11月19日,姚先生等40多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2017年6月初其同学慕某某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其加入1040资本运作项目甘肃体系。

经查该传销组织以1040资本运作项目是国家扶贫项目、阳光工程,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支持,项目釆取五级三阶制,三阶是指每级三人,每人项目投资一份是3800元,投资十一份36800元,投资二十一份69800元,投资36800元可以返还7100元,投资69800元可以返还19000元,发展下线可以提成,包括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二年后可以获得投资回报共1040万元,所以简称1040资本运作项目。

五级是指该组织有五个层级,一级投资份数1-2份成为业务员,二级投资份数3-9份成为小组长,三级投资份数10-64份成为组长,四级投资份数65-599份成为主任,五级投资600份以上为老总A级,成为老总A级才能领固定工资和分成。老总也分成四级,A1负责开办银行卡,A2负责保管银行卡,A3负责掌管银行卡的密码,A4负责分配方案拟定,超过四级后便退出传销组织不再分成。


经查明,1040资本运作项目甘肃体系于2015年开始在北海发展,参加人员主要以甘肃人为主,后因北海警方与打传队打击过于严格,2018年3月整体迁移到钦州市发展,并逐步发展成了以被告人毛某能、郭某飞、毛某安、史某芳、弥某锋为老总的传销体系,该传销组织参与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组织架构明晰。

为了对新人进行洗脑,该体系采取以老带新的办法,将1040资本运作项目宣传、培训交给了一日游的房地产公司,凡是加入传销项目的人必定参加一日游洗脑活动,一日游是发展下线的人自己出钱为下线参加的旅游活动,名为看房实际上是洗脑,通过洗脑由车上导游讲解北部湾开发和1040资本运作工程的好处,引导他人投资并加入到传销体系内。

经查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开始经营一日游项目,公司通过导游将每天各传销体系的人员名单报至被告人赵某新统计,再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李某租赁被告人陈某良的大巴车将传销人员带至北部湾四市进行一日游,在车上由导游对参加传销的新人进行所谓的洗脑。被告人郑某静从2018年参加一日游洗脑活动成为专职导游讲师,经查1040资本运作项目甘肃体系共有30多人参与了被告人郑某静的洗脑一日游活动。

另查明,2020年8月起,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毛某能、郭某飞、史某芳、郑某静、李某、陈某良、赵某新抓获归案,被告人毛某安、弥某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毛某能、郭某飞、毛某安、史某芳、弥某锋、郑某静、李某、陈某良、赵某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能、郭某飞、毛某安、史某芳、弥某锋以获得加入资本运作甘肃体系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被告人郑某静、李某、陈某良、赵某新明知资本运作是传销体系依然承担着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能、郭某飞、毛某安、史某芳、弥某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静、李某、陈某良、赵某新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安、弥某锋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毛某能、郭某飞的辩护人提出两被告人归案后直至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坦白认罪,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静、李某、陈某良、赵某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静、李某、陈某良、赵某新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  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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