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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遭辞退,法院认定辞退合法



发布时间:2021/6/28 10:07:23   来源:法律内参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本文来源 |法律内参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20137月林女士入职东方公司(化名)担任前台,20153月东方公司在员工竞岗活动中发现林女士存在学历造假,遂将林女士辞退,林女士认为东方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公司系合法行使解除权,判决驳回林女士的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林女士诉称,其入职时应聘的岗位是助理,东方公司对该岗位并没有学历要求,且其入职时已经将毕业证提交给东方公司,东方公司直至20153月才提出学历有问题,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东方公司曾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对其的工作能力认可。不认可东方公司以学历造假为由将其辞退,应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东方公司辩称,公司招聘时要求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如学历造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林女士入职时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学历信息,和公司此后组织员工竞岗中林女士的自行陈述并不相符。随后,公司要求林女士提供毕业证书,发现其学历造假。公司认为林女士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诚信原则,构成欺诈,公司辞退合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女士提交的毕业证书显示其2009年至2012年在北京工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进行三年全日制专科学习。在《求职申请表》中,林女士填写了多个上述全日制学习期间的工作经历,且有多家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东方公司向林女士公示并培训的规章制度中载明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虚假证件的,予以辞退或开除,林女士予以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林女士提交了北京工商学院的毕业证书,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查询网站中无法查询到林女士的学历信息。林女士入职时在《求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学校名称、毕业时间、所学专业均与其提交毕业证中载明的信息不符;且林女士在校学习期间存在工作经历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与全日制的学习形式不符。

综上,法院认定林女士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东方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1、劳动者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作为劳动者一方,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如实告知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等重要入职信息,提供虚假信息不仅会影响职场生涯,甚至还会因构成欺诈,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2、用人单位负有审查核查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做好入职前的重要信息核查,对学历、职业技能、工作经历有重点要求的岗位,务必及时尽到审核义务,防范潜在劳动争议的发生,进而降低用工成本,构建相对稳定的用工关系。

3、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将自身的真实情况诚实告知对方,保证对方享有充分知情权,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弄虚作假,以此才能建立相互信任、和谐有序的职场环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 王芳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文章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GDIJKA5R05149C2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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