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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反传防骗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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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至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交纳28万元成为“欣霖丝路”投资项目的会员,“欣霖丝路”投资项目被鼓吹为响应国家精准扶贫的号召,通过政府、企业、农民三方参与,共同打造一个新的产业合作模式,能够带动精准扶贫完成共赢,投入资金越多,回本越快,收益越多。
为使自己获利更多、返利更快,陈某某于2017年4月份开始至2018年上半年间,先后在贵州铜仁及沅陵县城、沅陵官庄、常德、桃源等地,按照鼓吹的投资返利模式和内容,通过一对一的沟通、电话邀约、发展会员、组织会员考察、开招商会的方式,来扩大“欣霖丝路”项目的影响力,吸引人员投资。在被告人陈某某的组织、领导下,共有204人投资“欣霖丝路”项目,会员地域涉及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沅陵县、麻阳县、新邵县、邵东市以及贵州省铜仁市,收受会员资金6086010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领导204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六层层级,投资“欣霖丝路”传销活动项目,骗取财物,直接或间接收取了参与传销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严重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是经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后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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