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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世界你好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近些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犯罪的模式也发生了变化,由传统的犯罪模式转为了网络犯罪,信息网路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的特点,呈现出:作案手段智能化、成本低、传播迅速、涉及范围广等特点。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也成为了近些年来实践中较为多发的犯罪。
很多人对该罪的行为并不清楚,总是在打着“擦边球”,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不合法,但是也不至于构成犯罪。对此,良智律师将从生活中实际发生的情形入手,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具体情形进行解读。
情形一
王某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犯罪,仍通过网络先后购买“猫池机”13台,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了4512张中国电信移动号码电话卡,雇佣多名人员,向不特定人员随机发送含有赌网站链接的短信内容,为网络赌提供帮助。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收到赌犯罪分子需要发送的数据包后,在电脑群发软件导入数据,连接“猫池机”,利用群发软件,对外发送短信内容,一张电话卡一天可以发送60多天条短信。
陈某某雇佣人员通过对外发送短信链接500余万条,非法获利30余万元。最终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九个月。
情形二
某年开始,李某某明知对方将信用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将自己的信用卡、储蓄卡租给对方使用,从中收取“租金”。对方将信用卡、储蓄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骗取钱财,非法获利20万。最终,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条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危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信息网络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根据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信息网络的发展,如同一把双刃剑,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添很多来自深渊的诱惑。此时,我们更应该严格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谨防成为网络犯罪行为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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