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本文来源 |我们的百变生活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日前,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被告人熊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2年3月,被告人熊某经其初中同学罗某(已判刑)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入了以“连锁营业”、“资本运作”、“国家工程”为名义的传销组织,成为罗某的下线。
通过已加入传销组织人员宣传,以“缴纳69800元申购21份就能够赚1040万元”为诱饵骗取参加者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按发展下线人员提成计酬。
该组织自上而下分为会员、主任、经理、老总等级别。被告人熊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与其和自己丈夫肖某名义各出资69800元各申购了21 份后成为主任。为尽快达到老总级别,熊某又先后各出资69800元以自己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弟弟的名义作为自己的下线。
通过各层级下线人员的宣传发动和运作,至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熊某成为了老总级别。通过被告人熊某及其下线人员的运作,该传销组织中熊某名下的层级关系达到了十级,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43人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190万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发展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加者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熊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犹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G7ME6UFM0534HPN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