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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神木市农商业银行**分理处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神木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暴文渊,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薛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6********,汉族,专科学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神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9年11月4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0********,汉族,专科学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神木市**街**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20年3月1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镇**家属楼**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20年3月1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神木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20年3月1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2月13日神木市公安局以曹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20日神木市公安局以薛某某、孟某某、贺某某、杨某某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5日,神木市**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8000万元。**分理处受理后,时任**分理处主任的曹某、副主任刘某(另案处理)、客户经理高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对**公司进行贷前调查。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公司股权质押加张某、刘某某、惠某某、高某及四人配偶自然人的连带保证。在**公司给**分理处提供的贷款资料中有:张某、高某、武某某、戴某某、王某、桂某某等担保人虚假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该公司2015至2017年虚假的财务报表后经榆林邦众联合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该公司2018年8、9、10月份虚假的财务报表;张某等人提供的虚假的入股证明等财产资料;**公司股权评估报告等。曹某、刘某、高某某、李某某未对上述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召开分理处贷审会并共同作出该笔贷款合规的决定。**分理处贷审会通过后将该笔贷款上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总行向**分理处下发了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批复后。2018年11月13日,曹某、刘某等人将8000万元贷款从**分理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给**公司。至2019年7月12日,该笔贷款已全部还清。
2、张某甲为了周转资金,事先联系好时任神木农商银行**支行副行长薛某某,2014年10月13日,张某以高某某的名义向神木农商银行**支行申请贷款70万元,担保人是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贷款申请用途为与张某某购货;2014年10月15日,张某甲又以张某某的名义在神木农商银行**支行申请贷款70万元,担保人张某甲、张某乙,贷款申请用途为与赵某某购货。神木农商银行**支行受理贷款申请后,薛某某和孙某(另案处理)作为贷款主要调查人员和辅助调查人员,未按照银行贷款相关制度履行调查职责,只调查了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信用记录,未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及贷款用途做任何实地调查,发放两笔贷款金额共计140万元,上述两笔贷款均为张某甲本人使用。2015年11月16日,张某甲以张某某名义在该行重新借款69万,用于偿还原70万元贷款,薛某某为主调查人。2015年12月8日,张某甲以高某某的名义在该行从新借款69万元,用于偿还原70万元贷款,薛某某为主调查人。截止目前,上述两笔贷款逾期未还。
3、2013年5月15日,神木**经贸有限公司向神木农商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贷款申请书中神木**经贸有限公司和法人王某某名下的资产情况均是虚假的。2013年6月2日,神木**经贸有限公司伪造了与神木***工贸有限公司购买挖掘机、采煤机、装载机等设备的机械设备采购合同,向神木农商银行申请贷款。之后张某向神木农商银行***支行行长孟某某提供了神木**经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和贷款申请,主调查人孟某某和辅助调查人贾某(另案处理)受理了该笔贷款并同意该公司的贷款申请。经过初查后,孟某某和贾某出具了该笔贷款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并上报至总行的企贷中心。企贷中心由主调查人贺某某和辅助调查人杨某某负责该笔贷款的调查,经过审批后,神木农商银行于2013年6月28日向神木**经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孟某某、贾某在调查神木**经贸有限公司的贷款业务期间,未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请人王某某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该公司经营情况、采购合同等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二人负责签字形成的贷款报告内容基本是从该公司提供的贷款资料中摘抄和会计事务所审计报表中得出。贺某某、杨某某在调查神木**经贸有限公司的贷款业务期间,未对担保人崔某某、郝某某、张某某的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公司授信业务调查报告担保人基本信息与担保人的实际资产不符。以上人员未对借款用途、租赁合同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贷款发放后,未对该公司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2014年5月20日,神木**经贸有限公司将800万元借款到期日展期至2015年4月11日。2015年3月27日神木**经贸有限公司又向神木农商行办理了760万元的贷款,用于偿还原贷款。神木**经贸有限公司办理展期和再融资业务的主调查人是杨某某。案发时,神木**经贸有限公司下欠神木农商银行本金756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薛某某、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给他人发放贷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薛某某、杨某某、孟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薛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贺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作者/来源:二三里资讯榆林
原文标题:榆林一银行多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诉 来源:陕西法治网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9859832659620577&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