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合肥律师刘志汉)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公司注册成立,开展业务经营,当然公司经营必然就要考虑到成本与收益,正常的生意业务,在合作时候就预测了利润大小与成本多少,如果不按说好的去做,对方也会提出要求的,但是在每一次的业务合作中,向国家应该缴纳的税款,是依靠企业经营者主动申报。
当下有不少企业为了交易及支付方便,采用了个人账户收款,有的单位是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有的单位用销售人员的个人账户,采用个人账户收款在财务管理中,如果没有及时完善手续,发票、资金、货物三者是对不上的,这样一来税收就容易出问题,甚至有的单位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收款来“避税”。
税务稽查在发现票、款、物不一致时,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业务相关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流动情况,一旦被发现有违法行为,将会被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用一个真实案例(案号2018鄂0191刑初65号),来给大家说明这种风险与利害关系。
◆湖北省武汉经开区XX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2013年至2014年期间,黄某某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替代发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未按时补缴税款。
◆黄某某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逃税罪,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黄某某亲属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对被告人黄祥耀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律师评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合法手段去控制生产成本,因此在财务及资金管理上就需要特别注意,以免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造成企业涉嫌偷逃税款时,企业老板还不知晓,这样就会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
●那么什么样情形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将又被如何处理呢?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制造虚假支出或者收入记账不真实,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处罚轻重将根据偷税数额的大小及相关情节来决定的。
★第一种,偷税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种,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三种,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四种,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相应规定定罪处罚。
★★★特别提醒的是★★★:对多次犯有偷税的行为,未经处理的,偷税数额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将有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不被判刑。
原文标题:公司老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有风险吗?律师提醒:可能涉嫌犯罪 来源:合肥律师刘志权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7425001119468130&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