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地  方:

经济与法 >> 法治视角

首页 > 经济与法 > 法治视角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非法传销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0/8/1 10:41:21   来源:舒才中律师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舒才中律师)

一、雷声阵阵

“砰”、“砰”、“砰”……

2020年的六月、七月,疫情的硝烟还未散去,企业尚在复工复产,又相继传来多个平台因涉及非法传销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新闻:

“TPS138”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2020年以来,相济有湖北、河南、广西、四川、浙江、辽宁多个省市地区的法院就“TPS138”电子商务网络的平台参与者因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9)鄂0111刑初1565号、(2020)晋0826刑初64号、(2020)辽03刑终42号、(2020)川2002刑初190号、(2019)桂0202刑初412号、(2020)豫11刑终7号、(2020)浙0784刑初213号……法院认定: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运营“TPS138.com”的电商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会员等级作为入门门槛,吸引普通会员交纳入门费;设置多种奖励制度引诱会员不断通过发展下级会员获得最大利益;按照推荐关系将会员形成一定的层级架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洛贝集”微信公众号平台:

(2020)渝05刑终284号刑事裁定书法院认定:被告人王X兵、邱X伙同他人依托“洛贝集”平台,以要求参加者购买黄金、珠宝或付款后申请退款时保留一定金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和销售业绩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7亿余元,从中骗取财物,造成资金缺口达1亿余元,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两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九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斑马会员”APP

(2020)0722财保4号、(2020)湘0722执保55号: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据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等有关,裁定冻结杭州迅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酷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庭网络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各1000万元。

编辑

二、非法传销的“魔力”

“云数码联盟”、“梦幻庄园”、“云集微店”、“云在指尖”、“善心汇”、“云联惠”、“斑马会员”……,网络传销从2000年初的星星之火,到如今的遍地开花、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那么传销有什么样的魔力,吸引着怀揣发财梦的人们前赴后继呢?笔者用两个字概括—“躺赚”,但这个躺赚并不是所有的参与者都是躺赚。对于组织者、发起人而言,是千真万确的“躺赚”,只要把传销的队伍拉起,就日进斗金,躺着赚钱;而对于普通参与者,怀揣着躺赚的发财美梦,冲入传销的大坑,只有做被收割的“韭菜”。

编辑

三、揭开非法传销面纱

非法传销三个要素: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

拉人头是非法传销的基础,开拓消费者或业务人员本无可厚非,普通商家做广告还不都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嘛。但非法传销目的不一样,所有传销的洗脑式宣传都会告诉你:干我们这个赚钱很容易,只要不停发展下线,你就可以从下线的销售收入中提成,你的下线越多,替你挣钱的人就越多,你自己就可以轻轻松松躺赚。普通商业行为的推广是为了销售商品,传销是纯粹为了拉人头。

当然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你想要成为致富大军中的一份子,得“拜山门”缴纳入门费,入门费的金额从88到8888,甚至更多,名义要么是购买会员资格、要么是购买高档保健品或化妆品套装、要么是所谓的软件使用费……名头虽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但目的只有一个“交钱”!不交钱,你就没有资格参与;不交钱,你虽然可以参与,但只能作为最底层的人员消费,不能挣钱。

很多人对团队计酬的违法性不理解,甚至认为传销模式属于新型社交电商,为其摇旗呐喊。《禁止传销条例》、《刑法》为什么认定传销行为是违法的,其社会危害性在哪里呢?首先,非法传销是财富的畸形再分配,其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传销组织中上线的收入完全取决于下线人头数量的多少,上层组织者和参与者就像抽水机一样抽取下层人员的财富;其次,因为传销金子塔结构,一层一层的返利和计酬需要的金钱,必须要有来源,正常的商品产生的利润是满足不了层层抽血的,或者来源于高额的入门费,或者来源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纯粹就是骗局。最后,非法传销组织严密,人员复杂,当传销组织崩盘时,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和其它衍生犯罪,严重危害社会。

有人提出,直销是合法的,直销就是传销,为什么是违法的?因为从事直销有严格的条件、企业要取得直销许可证、服务网点特定、从业人员要有资格、报酬只能按照直接销售计算……所以,直销和传销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编辑

四、非法传销的违法处罚

1、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处罚

《刑法》: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本文只分析传销的本质和违法性,暂不做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分析和界定。

编辑

五、总结

对于企业,特别是网络服务的企业,网络社交引流是一个热点和香饽饽,很多企业总想在此有所突破,但请注意非法传销的风险!对于个人,入了传销的坑,要么当了韭菜,要么违法!切记,别管名义如何高大上,哪怕是解放全人类,只要让你拉人头,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那就是非法传销,敬而远之!

原文标题:非法传销那些事儿   来源:舒才中律师

0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于今日读法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今日读法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日读法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非今日读法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新闻纠错邮箱:law10086@163.com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今日读法网联系,我方将尊重您得意见与建议。

民生舆情

暂无

友情链接

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所联盟 地方链接
特别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