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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造假 网络消费领域八大侵权问题突出



发布时间:2022/3/15 22:32:29   来源:中国商报网   

本文来源 |中国商报网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3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发布《2021年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为,2021年我国网络消费和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发生重要变化,由此前侧重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灵活的发展环境,转变为强调规范健康发展,发展和监管并重。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总结网络交易监管经验,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不过,对于新业态的网络消费,当前仍然缺乏更加精准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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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问题仍然突出

随着网络消费新业态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的发展,不法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主要表现在商品、服务的真实品质与经营者的宣传承诺不一致;利用“水军”刷单造流量;造假炒作,利用各种套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价格欺诈仍然是网络交易经营者惯常使用的消费欺诈行为,他们往往先将商品原价抬高,再以折后价销售,实际销售价格甚至比原价还高;制造秒杀,强调虚假折扣时间以刺激购买;一些网络主播还以“调解感情纠纷”为名进行“卖惨式”带货,编造离奇剧情博取关注,利用同情心“套路”带货。

中消协在此次发布的报告中共总结归纳出网络消费领域八大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提醒消费者注意。

一是部分商品和服务存在质量缺陷,在新型电商业态,如直播营销、社交软件营销中更为突出;二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非法收集、分析、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多有发生;三是伴随着网络消费新业态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的发展,不法网络交易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四是网络经营者广泛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使用自我免责条款、限制消费者各项权利的条款、加重消费者义务或责任的条款;五是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拒绝提供合理退出渠道,拒绝消费者转让其合同债权,或者为消费者转让债权设置不合理障碍;六是物流环节损害消费者权益,快件丢失或投递延误、物流信息不准确、擅自将快递存入快递柜或者代收点、无正当理由拒绝送货上门、快递乱收费现象等时有发生;七是妨碍消费者寻求售后保障,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的排除规则、因商品质量缺陷而退换货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退换货运费等问题频现;八是妨碍消费者就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如实评价,或利用技术手段阻止消费者作出真实评价、或为消费者设置的消费者评价时间限制不尽合理等。

司法保护有待加强

对于如何提高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中消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一次修订时间为2013年,距今已近9年。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时加入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内容,但条文数目较少,内容不够全面,保护力度稍显不足。自2013年以来,我国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网络消费形态日益丰富,新型网络消费纠纷不断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满足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现实需要。

中消协在报告中表示,当前,可考虑再次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实网络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尤其要对直播营销、社区团购等新业态的网络消费作出规制。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制定过程已历数年,亦有必要尽快出台。

报告还指出,目前部分立法没有针对网络消费作出规定。我国相当多的立法将适用对象设定为传统的线下消费市场,未就网络消费作出相应规定,导致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商务部制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规范预付式消费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该规章在制定之时,我国网络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并未就网络交易中的预付式消费作出规定。目前,各种网络购物卡、畅游卡、在线教育培训卡、购物节定金等预付式消费方式非常丰富,应当考虑修订该规章,增加对网络预付式消费的规制。

在司法保护方面,适用于网络消费纠纷领域的小额法庭机制尚未全面落地。尽管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但该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落实,特别是没有建立专门针对消费纠纷的小额法庭。

与其他小额纠纷相比,网络消费纠纷在当事人、交易场景、举证调查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应尽快推进小额诉讼制度的全面落地,简化纠纷处理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纠纷处理效率。

此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只有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中消协表示,有必要考虑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起主体资格扩大至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消费者协会,进而扩大至设区的市的消费者协会。另外,可以考虑将一些具有消费者保护职能的社会组织纳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起主体。

行政监管亟须强化

从更好保护网络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出发,中消协建议,要对直播营销、社区团购等新业态的网络消费进行规制,同时尽快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继续制定、完善相关监管规章。要在继续强化对传统电商监管的同时,探索新业态网络消费的监管方式和措施,就网络消费纠纷频发且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领域,尝试整合建立协同监管特别机制,做到精准、有效监管。

近年来,市场监管系统不断总结网络交易监管经验,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不过,对于新业态的网络消费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例如,当前行政监管较少涉及网络主播通过欺骗等方式,引诱消费者购买礼物打赏行为的规制。对社区团购等尚未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执法案例也相对较少。

中消协建议,应当继续制定、完善相关监管规章,在继续强化对传统电商监管的同时,探索新业态网络消费的监管方式和措施,实现行政监管在网络交易领域的全覆盖。

中消协表示,网络消费以数字经济为基础,技术性较强,对行政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网络交易监管技术能力,创新监管方法。应加强事前预防性监管,对于高风险平台和网络消费领域,要及时提示、约谈相关网络交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同时,应提升事后监管的规制效果,就网络消费者投诉较多、较集中的消费领域,要及时查办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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