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大连汤姆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19年10月17日
处罚内容: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6万元
当事人:大连汤姆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QE1C57A
住所: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延安路东建设大街北鑫兴紫郡5A#楼
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网络销售食品、日常用品、农产品、工艺品、电子产品;职业中介服务。
法定代表人:王疆
2019年7月8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科接到投诉,大连汤姆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餐饮安全协议对入网商家进行不合理限制。经公交科科长指定核查人员张勇、姜英飞进行调查核实。
2019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上述线索进行了核实,经查,情况基本属实。当事人利用网络餐饮安全协议对入网商家进行不合理限制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于2019年7月10日经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局长王宪亮局长批准立案,并由张勇、姜英飞负责承办此案。经查,2019年1月至3月大连汤姆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入网商家签订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议,协议中第五条、第六条利用押金条款明确入网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线销售。2019年1月1日至查获之日,共签订协议5份,收取押金0.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19年7月8日取证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情况;
2. 2019年7月11日取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 2019年7月11日取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核准情况;
4. 2019年7月11日取证代理协议, 证明当事人代理情况;
5. 2019年7月11日取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议,证明当事人利用网络餐饮安全协议对入网商家进行不合理限制的事实;
6. 2019年7月11日取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利用网络餐饮安全协议对入网商家进行不合理限制的事实。
2019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庄市监(公)工商告字[2019]第003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如下:1.罚款:6万元;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农行大连庄河北郊分理处;地址: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或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