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地  方:

经济与法 >> 财富投资

首页 > 经济与法 > 财富投资

长沙一男子踩点交话费,竟影响到贷款买房!责任在谁?



发布时间:2021/10/13 22:43:29   来源:防骗研究数据中心   

本文来源 |防骗研究数据中心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50元的话费没有及时缴纳,产生的不良征信记录都能够影响到贷款买房。长沙的彭先生就遭遇了这个问题。


不过,根据他出示的缴费记录,在最后还款日缴了话费,运营商表示,款项次日才到了他们账户,又过了一天才完成扣款。这条逾期记录导致彭先生贷款买房被银行拒绝。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员。


今年7月,彭方决定贷款买房,却被银行拒绝了,理由是他有一笔还款逾期记录。彭方查询个人征信记录才发现,今年6月其名下果然多出了一条50元的逾期记录,来自于其参加的中国移动长沙妙高峰营业厅的信用购机活动。


彭方说,信用购机活动的划账方式是存话费至和包支付账户,自己6月的时候已在最后还款日缴了话费,他疑惑为什么自己征信上会有这么一条逾期记录,并希望可以消除该记录。


10月10日,潇湘晨报《满哥维权》栏目(报料微信:xxcbwq)记者联系到了中国移动工作人员,其称彭先生的资金进入和包支付账户时,已经是次日,过了最后还款日,所以产生了逾期。记者咨询律师后得到的回复是:运营商因自身原因导致扣款延迟,相关责任由运营商承担。


投诉:已按时缴话费,要求消除逾期记录


今年4月,彭方在中国移动长沙妙高峰营业厅参与了这样一个信用购机的活动:买手机不用付全款,只要连续3年每月付50.48元。


彭方说:“当时是在妙高峰营业厅外面,他们搭了个搞活动的小帐篷,坐着几个工作人员。这个信用购机活动,我觉得还算划得来,就提供了个人的相关信息,从今年6月份正式开始生效。”


“当时我合同都没有细看,我手里也没有合同,不知道每个月什么时候交钱。6月份时,我收到的短信说最后还款日是23号,我当时看到后立马就交了!”彭方说:“之后的每个月都有同样的短信通知,都说还款日是23日。我按照移动发的短信通知交钱,而且我也确实在当天缴费了,难道短信通知就不算数吗?”


彭方曾找妙高峰营业厅协商处理,但得到的处理方案并不让他满意。“他们要我一次性把钱给齐,还要多收服务费,只给我开个结清证明,但我的征信还是有逾期记录。”


10月10日,在彭方提供的图片中记者看到,中国移动方面确实在发的信息中提到每月23日是信用购业务当期最后还款日。同时,彭方还向记者展示了6月23日当天18时27分左右充值60元话费的截图,一张为50元,另一张为10元。“如果是超过了移动短信通知23日后还的款,我无话可说,但是我一直就是按时交的钱,现在已经4个月了,营业厅方面还是没有其他方案出来,我希望可以申请消除我的逾期记录,我现在连房贷都贷不了。”彭方说。


回应:23日是最后还款日次日资金才到账


为什么彭方在最后还款日“踩点”还款却背上了不良记录?针对此事,10月10日,记者联系到了中国移动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彭先生签的合同是每月20日之前要还款,23日已经是最后还款日。“彭先生的资金到账和包支付已经是当月24日,且25日才扣款成功,可能因此产生了不良记录。”至于为什么“划账”会有延迟,该工作人员并未正面回答记者。


说起此事,彭方只觉得运营商“划账”的时间导致了他的逾期,但最后却是自己的征信多了一条不良记录,这是他不能接受的。“如果有延迟,也应该提前告知我,但工作人员从未提及过此事。”


此外,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了解到,目前,个人信用报告广泛应用在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审批和贷后管理中,还用于任职资格审查、员工录用等许多活动中。如果有逾期记录,银行在放贷时会更加慎重,不利于获得贷款或增加贷款的成本。


律师说法:消费者已履约运营商应担责


此事中,彭方认定缴费日期未超过最后还款日,而中国移动方面则以划账时间为准,产生的时差导致逾期,相关责任该由消费者承担吗?逾期记录有没有可能被抹掉?10月10日,记者联系到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


刘明表示,逾期还款有可能被记录为征信不良记录,而征信有不良记录,有可能会被拒贷。该案中,消费者已经依约预存了话费,运营商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扣款延迟,相关责任应由运营商承担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刘明提醒,如果因此造成消费者有逾期记录,消费者可以要求或者通过法院诉讼要求运营商消除。

网页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nJC5BJrDXaV6JJhvx7CTg

0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于今日读法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今日读法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日读法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非今日读法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新闻纠错邮箱:law10086@163.com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今日读法网联系,我方将尊重您得意见与建议。

民生舆情

暂无

友情链接

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所联盟 地方链接
特别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