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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据舟市监定立〔2021〕384-1号显示,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介绍他人参加传销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Barry Wan,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8号科技领袖之都西区19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Barry Wan等人利用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耀(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设立合发全球平台和合发APP网上商城,以赠送原始期权股权为名、以高额推荐奖励和即将上市获得高额报酬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1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为了鼓励发展会员,公司设立推荐奖、区域代理奖等奖项,按照推荐人与被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其中,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8月7日,合发公司实行“九级分成”的传销制度,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九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2、3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0%,4、5、6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7、8、9层各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5%。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2日,合发公司实行“三级分成”的传销制度。一个会员缴纳入门费后,根据推荐人关系,其往上的三层均可获得入门费提成,提成比例为1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25%,2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5%,3层获得新会员缴纳入门费的10%。
2018年9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05527.5元并处罚款1500000元。
同年9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合发传销案立案侦查。2019年3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万炳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刑事公诉。同年9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万炳水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审理,判决万炳水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8月10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对郑月圆、毛蔚萍、李玉宾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同年9月23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对郑月圆、毛蔚萍、李玉宾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审理并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郑月圆、毛蔚萍、李玉宾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并分别判处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至两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4月底至5月初,当事人经他人介绍,用其本人及其女儿谢静静的身份信息在合发平台注册成为付费会员,对外宣传该传销模式,并以缴纳相应的入门费用及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以获得返利。根据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截至2017年8月22日,当事人本人账户推荐下线层数为9层,直接推荐下线人数为7人,累计推荐下线人数为378人,推荐累计付费人数为211人,非法获利金额(返利)为235863.82元;当事人利用其女儿谢静静账户推荐下线层数为5层,直接推荐下线人数为18人,累计推荐下线人数为265人,推荐累计付费人数为127人,非法获利金额(返利)为263737.50元。当事人实际控制的合发APP账户累计获得分销收入及注册券共计折合人民币499601.3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舟山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合发房银”传销案件其他涉案人员违法线索移交函复印件1份;(书证)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1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复印件1份7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5页,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5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沪监管浦处字〔2018〕第 1520180059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1份4页;(书证)
3、本局委托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等79人参与“合发房银”传销的门店等级、推荐层级、注册时间、直接推荐下线层数、直接推荐下线人数、累计推荐下线人数、推荐累计付费人数、非法获利金额(返利)、银行信息等情况做出分析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1份72页;(书证)
4、2021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6页;(书证)
5、2021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女儿谢静静的询问笔录1份6页;(书证)
6、2021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刘玉巧的电话通话录音一份;(视听资料)
7、2021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陈雪芬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7页;(书证)
8、当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书证)
9、其他证据。(书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合发房银”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传销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499601.32元,并处罚款20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519601.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据天眼查APP显示,合发(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万炳勤担任法人,持股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