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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额利息为诱饵,5个月非法集资500余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因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近日,金州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单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29名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56.6元至1095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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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非法集资500余万元
2017 年下半年,被告人单某某成立"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安排朴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单某某又受让"大连某投资有限公司",其又安排高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单某某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否认集资诈骗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为案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被告人单某某退赔 29 名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9056.6 元至 1095000 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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