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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非法集资500余万元,获刑12年8个月



发布时间:2021/9/16 21:30:46   来源:防骗大联盟   

本文来源 |防骗大联盟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5个月非法集资500余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因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近日,金州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单某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29名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56.6元至1095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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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非法集资500余万元

2017 年下半年,被告人单某某成立"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安排朴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单某某又受让"大连某投资有限公司",其又安排高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单某某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没有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单某某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通过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虚假宣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实力以及经营能力等公司的实际情况,骗取百姓投资。后集资款用于员工工资、客户兑付、房租及无法获利的对外放款等。
经统计,自2018年3月26日至8月3日共非法集资人民币5774200元,返还参与人人民币738682.12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5035517.88元。


否认集资诈骗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单某某辩解,其不是 2 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无实际的控制手段,也控制不了资产,非实际控制人,只是一名工作人员。没有非法占有案涉款项,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构成集资诈骗。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为案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被告人单某某退赔 29 名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9056.6 元至 1095000 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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