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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13日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未按规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太平财险)及时任太平财险责信险部总经理张雄师分别被罚50万、10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太平财险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太平财险存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保险产品的问题。
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与作为投保人代理人的某租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最高赔付金额为相应协议下对应保单实收保费的1.1倍”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内容不一致。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太平财险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316.64万元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
此外,太平财险存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问题。
2015年11月4日,太平财险向原中国保监会备案《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11月17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6年10月28日,太平财险修改了2015年备案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相关条款及费率,再次向原中国保监会备案;11月22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的某租赁公司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时任太平财险责信险部总经理张雄师,作为责信险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太平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雄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公司官网介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太平财险”,隶属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太平财险的前身是太平水火保险有限公司,1929年创立于上海,1956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停办国内业务,移师境外经营,2001年在深圳复业,2009年更名为太平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