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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视康”因虚假宣传被罚,上榜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1/8/10 23:12:52   来源:反传联合   

本文来源 |反传联合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市场周刊讯(记者刘勇)6月3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四十七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典型案件。从2021年全省办理的虚假违法广告中筛选出五个典型代表案例,其中深州市泰山路易视康视力中心因发布违法广告案,而榜上有名。

通告中称:“深州市泰山路易视康视力中心通过宣传单页发布近视镜广告,广告中含有‘矫正提高视力,控制延缓真性近视增长,治疗假性近视’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记者于3.15前后对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实体运营中心-“易视康”品牌各加盟连锁眼镜店进行了调查走访。并以3.15近视矫治乱象调查:“易视康”——一副可以降低度数的眼镜?为标题进行了追踪报道。

记者调查发现易视康总部山东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代言、虚假宣传、无证销售、欺骗消费等诸多问题。

4月23日,又有媒体以“易视康眼镜:套路营销花样翻新,虚假宣传持续不断”为标题曝出易视康眼镜以“纳米量子”眼镜可以矫正视力为噱头,套路消费者点击相关链接,当消费者点击后却直接进入了“易视康眼镜”全国招商加盟的主页,在该页面并未有任何对“纳米量子”眼镜可以矫正视力的相关阐述及报道。

4月6日,河北省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罚(2021)2141号]认定衡水市刘艳芝眼镜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四)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等各方面因素,我局决定责令衡水市刘艳芝眼镜销售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1000元。

有资料显示,截止到2019年10月“易视康”在全国已拥有近4000家连锁店,完成了全国连锁的基本布局。在记者一年多的调查走访中,发现几乎所有的易视康眼镜店都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证照不全、验光偏差等问题。

在易视康招商广告铺天盖地的宣传下,不断有加盟商被忽悠投资开店。而其却不曾有一家直营店。在易视康虚假宣传、高额暴利、套路营销的背后牺牲的是无数青少年的视力健康,俨然已成为视保行业的一颗“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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