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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份以来,一个被称为“民间互助理财”的传销组织出现在岳阳,该组织在岳阳地区拉人头发展下线5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9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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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盛某某、汪某某、谢某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封、冻结在案财产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盛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山东省乳山市加入“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投资理财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无任何产品,要求参加者以缴纳49800元门槛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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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盛某某系该传销组织在岳阳地区的主要组织者、领导者且已进入大盘成为高级管理人员序列。被告人汪某某、谢某某于2015年上半年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并作为盛某某的下线。盛某某、汪某某、谢某某多次在岳阳地区拉人头发展下线达50人以上。
经查,盛某某吸收传销资金9686380元,汪某某吸收传销资金2010600元,谢某某吸收传销资金1869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汪某某、谢某某以推荐投资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门槛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盛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盛某某、汪某某、谢某某都是经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既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人,也不是规则的制定者,在传销组织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盛某某、汪某某、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查封、冻结在案的财物属于涉案财产,应予以没收。
据此,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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