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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啄食果蔬,果农粘网捕鸟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1/7/28 22:29:33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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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河南省内黄县是农业果蔬生产大县。盛夏时节,果蔬飘香。然而,种植果蔬的农民却有点闹心,因为天上的飞鸟也盯上了这鲜美的果实。

“鸟类啄食果实对果农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可达到50%以上。果农们也想过很多办法,比如绑稻草人、放炮、套袋等,但鸟类非常聪明,刚开始有效果,后来就不灵了。”内黄县果蔬协会会长晁顺波道出了果农的无奈。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2020年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相关案件5件8人,其中有4件4人系果民为保护果实采用粘网捕鸟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不仅涉及生态环保,也涉及果农的切身利益。

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近日,内黄县法学会、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专题研讨会,围绕相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有关法律法规相继制定或完善。今年4月,内黄县也发布了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和方法等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行为人以保护自家果园为目的,采用粘网的方式危害野生动物,但却因被粘住鸟的种类不同,可能触及非法狩猎罪或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该如何认定此类犯罪不同罪名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客观归罪的嫌疑?

内黄县公安局森林公安负责人刘四清认为,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观故意应为间接故意。当前保护野生动物理念尽人皆知,作为正常行为人,应当知道用网粘鸟捕捉到后,如果不及时放飞,将会导致鸟的死亡。由此仍然实施此行为,至少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明知,为间接故意,此类案件不属于客观归罪。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部检察部负责人耿方也认为,该类案件不属于客观归罪。使用粘网不是防鸟的唯一方式,且明知粘网会造成对不特定鸟类死亡的危害后果,符合故意犯罪的认定。

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对此,内黄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焦琰表示:“从流程上来讲,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会上,专家学者以及专业人士对检察院以往这种“流程化”的做法意见不一。

安阳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路林伟认为,对于野生鸟类与农民利益相冲突的案件,应当慎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类案件中嫌疑人的动机是保护自家果树,主观恶性不大,且能及时停止猎捕行为。嫌疑人大多能自愿或经过司法人员劝告后,当场缴纳罚款,及时用于弥补生态损失。如果走公益诉讼程序会浪费司法资源,并不合理。

“是否提起公益诉讼,应当综合考虑,除有特殊情节,比如数额巨大、鸟类具有其他特殊价值、系惯犯累犯、手段特别恶劣等外,可不再提起公益诉讼。”安阳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王霄楠说。

内黄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柴国娥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交付生态修复费用的,还是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审判机关一并审理。

如何才能让刑事追诉契合天理、国法、人情,从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政府部门应加大普法力度和宣传力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使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野生动物损害的农民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内黄县公安局副局长张萌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在上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理念,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不机械办案,综合考虑农作物特征、农时等案件的各种情节,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行政公益诉讼,敦促有关政府部门积极履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职责。”

网页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21-07/28/content_85649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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