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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微信群不当言论可能涉嫌侵权



发布时间:2021/6/29 10:26:06   来源:安顺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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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安顺网警巡查执法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愈发快捷,据统计截至202012月,我国网民数量高达9.89亿。网络为人们的社交带来了很多便利,可与此同时,网络暴力事件却层出不穷,诸如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等事件也引发了广泛讨论。指尖上的不当话语很可能就是网络上的言论尖刀。事实上,随着人们社交行为的网络化程度增加,司法实践中因不当网络言论而涉诉的案件也明显增多。

情侣变陌路, 他在朋友圈讥讽谩骂

随着直播平台的兴起,很多年轻人选择观看直播打发消遣时间,也会通过直播平台交友。欢欢系某知名直播平台主播,小陈与其在直播间相识,并且几乎每天都会准时等欢欢直播并大手笔为其刷礼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从网友变成了线下的男女朋友。但好景不长,双方因感情、经济等问题分道扬镳。

一时气愤下,小陈便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欢欢的照片,并发表与多名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私生活不检点等言论。同时,小陈还在直播平台上以寻人启事的方式发布欢欢的身份证照片、户籍地址及暂住地址。

为此,欢欢以小陈恶意评论、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其诉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2万元。

庭审中,小陈称:我才是受害者,她以谈恋爱为名义骗我刷礼物,还以结婚为名义,导致我多年积攒用于买房的血汗钱被压榨殆尽,现在翻脸后不但无情地冷落我,还在直播平台上谩骂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小陈的举动足以使浏览其微信朋友圈的阅读者及直播平台的观众将其发布的信息与原告进行关联,且信息直接指向原告,具有可识别性,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同时,被告用讥讽、谩骂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贬损,其提交的证据资料亦不足以证明其所说言论内容属实,所以其言辞系捏造事实向他人进行散布,上述行为足以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对这起隐私权、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小陈在微信朋友圈、直播平台对原告欢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及公证费、律师费7000元。

相邻琐事引矛盾,她在业主群恶语相向

微信群已经成为小区业主们沟通、讨论小区公共事务的重要领地,可苏州的张阿姨在翻阅自家小区业主微信群时,发现有人在群内发言称其恶毒”“人渣”“心理变态,一看发言者是楼下邻居李阿姨,一气之下张阿姨将李阿姨诉至虎丘区法院。

原来,两家之间素来不睦,起因是楼上张阿姨装修厨房时未做防水处理,水管漏水严重,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原告张阿姨称:我俩的矛盾可以私下沟通解决,李阿姨怎么也不能在200多人的业主群中公然侮辱我,这严重侵害了我的名誉,对我的生活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

被告李阿姨辩称:微信内容确实是我发布的,但是张阿姨家厨房下水管漏水严重,导致我家里厨房地板严重变形。有时候,我要把楼道的窗户打开通风,她总去立马关上。半夜穿硬塑料拖鞋在地板上走,也影响我的睡眠。我真是不堪其扰。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多个业主微信群中使用侮辱性词语对原告进行恶意描述,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经构成侵权。

近日,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李阿姨在小区公告栏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张阿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判决后李阿姨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介绍生意黄了,她在家长群无端指责

小王与小杨的孩子系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双方在家长微信群中相识。两人相熟之后,出于好意的小王便为小杨介绍了笔生意。不曾想,介绍的这笔生意,小杨将自家的货发出去后,货款却迟迟要不回来。

小杨称:之所以答应这笔生意,也是看在了介绍人是孩子同学的妈妈,可是我后来查了官方网站才发现,她介绍的这个人根本就是个老赖于是,小杨在家长微信群@小王,并发表希望小王不要把如此差的人性感染到孩子”“合伙老赖诈骗等言论。

为此,小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杨在家长微信群中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律师费1万元。小王称,其实自己在意的并不是钱,而是在群中的声誉。毕竟是家长微信群里都是讨论孩子的事情,这种言论肯定会对我的孩子有影响。

庭审中,原告小王委屈说道:当时谈生意的时候,我就提醒过小杨,一定要谨慎考虑,而且我还劝过她先收30%的预付款,结果现在收不到货款,她居然在群里公然说我是诈骗犯,真是太过分了!

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承办法官发现本案中双方的矛盾点在于被告能否在群里向原告赔礼道歉。经过释法明理后,小杨同意在家长微信群向小王赔礼道歉,小杨在群里向小王表达歉意后,原告小王撤回诉讼。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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