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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反传防骗热线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于2017年5月,经过上线顾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了解到一种互联网股权拆分模式后,共同决定在江阴地区以股权拆分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引投资,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在江阴市成立报单中心,以销售美达斯公司股权的名义,共同负责江阴地区会员发展工作,在社会上采用口口相传、视频播放、沙龙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吸引他人投资,并通过直推奖、平衡奖、领导奖和见点奖等方式将参与人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事股权拆分的投资模式。
截止2018年12月,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直接或者间接发展李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于某某等100余人作为下线,层级达到3层以上,涉及金额人民币1000余万元。
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鸿、汪某萍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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