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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险作业罪,烟台又一企业负责人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1/6/1 15:15:54   来源:烟台广播电视台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本文来源 |烟台广播电视台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

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

烟台市又办理

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又一企业负责人被刑拘!!!

案件回顾

全市拉网式、起底式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深入推进,5月29日,接群众举报,莱山区初家街道解村内存在一处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烟台市应急局立即安排莱山区应急局联合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初家街道办事处对该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疑似危险化学品(油漆、二甲苯等)约64100千克。

经核查,该仓库没有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且仓库隔壁有其他工厂正在生产,存在较高安全风险。莱山区应急局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该仓库进行查封,并聘请安全专家对仓库内货物进行鉴定。通过从厂家调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结合现场勘验,确定该仓库内存放货物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该仓库负责人贾某某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莱山区应急局已于当日将贾某某移交至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目前,贾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1254872329566468&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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