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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网
2021年5月22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先生逝世,举国哀痛。与此同时,有人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袁隆平先生的言论。目前,相关公安机关已对涉事几名男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围观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刑拘行为大多拍手称快,但是由于几份警情通报中都没有披露涉事男子的具体罪名,所以很少有人知道这些人涉嫌的具体罪名。
众所周知,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如果有人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一般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倘若司法机关认为情节严重,一般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即刑法第299条之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条文表述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于还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所以究竟如何认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情节严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的解读,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行为的,可以参照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但是对于只是在微信聊天群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犯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有数量标准、危害后果标准、主观恶性标准。后两种标准出现在本事件中的可能性较低,不再深入讨论。关于数量标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如果行为人是在微博、今日头条等开放性网络发布的侮辱、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以及被转发次数很容易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相对闭合的网络发布的侮辱、诽谤信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由于袁老的社会关注度、认可度很高,被刑拘的几个案例,不管是在朋友圈发布的侮辱信息,还是在微博发布的侮辱信息,都很容易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至于一直为法律界头疼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对象,虽然至今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但是对于袁老这样的“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为世界、为中国作出重大贡献的人物,当然应当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
所以,侮辱袁老被刑拘的几名男子最有可能涉嫌的便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当然了,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最终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还是要看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
网络永远都不是法外之地,一时兴起可能会过了把嘴瘾,但是伴随而来的或许是牢狱之灾!
作者:特约评论员刘良强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GAOQV4300518U1N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