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9万的总经理离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造假,这工资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广西高院公布了一起这样的劳动纠纷案例。
陆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位。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陆某的签名。双方约定陆某试用期月工资为税后728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税后91000元。
2019年9月12日,陆某提出辞职,9月26日起未有出勤。陆某离职后,公司认为陆某存在虚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高额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陆某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案件历经仲裁、诉讼。
对于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法院是如何审判的呢?
法院查明公司还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认为劳动合同尚未成立,陆某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陆某返还北京某公司工资款30万元。
小编认为,简历造假和简历包装还是存在区别的,简历造假是典型的无中生有,如员工学历造假入职用人单位,通常员工被录用后,用人单位与其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签字后,劳动合同就已经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另外,用人单位在设置工作岗位时,对员工有相应的岗位要求与条件,譬如学历、从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同时也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而员工持虚假学历、工作经历等欺诈入职就业,不仅违反诚信原则,同时违反职位待遇相符的公平原则,因此员工获得的与此不符的部分待遇,属于不当得利,应该退还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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