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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医生涉嫌“性骚扰”被停职调查,处罚有无法律依据?丨医法汇



发布时间:2021/5/11 8:01:05   来源:医法汇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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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医法汇团队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作者:医法汇


事件回顾

近日,百万粉丝大V皮肤科医生林小清被女网友曝料"深夜私信性骚扰",其所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一闽南医院通报称,已对该医生予以停职并进行调查,如确实存在违反医德医风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5月6日晚22点45分,微博名为@不包子的红豆包(化名)在微博上发帖爆料称:自己在5月5日凌晨遭到了微博大V医生的性骚扰。此前,皮肤科医生林小清曾称性骚扰私信系微博助理所发,为自己疏于管理道歉,该说法遭到网友质疑。5月8日凌晨,女网友发文称,截至7日 20 时 30 分,她已收到累计74人次的受害者私信,并逐个做了核实确认,被皮肤科医生林小清账号性骚扰的对象从 17 岁在读高中生到两个孩子的妈妈都有,在调查组下结论前暂不会对林医生所称是助理所为做出推断。5月8 日上午,皮肤科医生林小清将微博内容设置为暂不可见。当地卫健委与医院仍在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中。(来源:观察者网)”


法律简析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对方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的行为。性骚扰行为会影响受骚扰者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侵害人格尊严、自由,损害其形象和自尊,严重的性骚扰甚至造成被骚扰者的恐惧、自闭和盲目依赖,还可能涉及社会中的性别歧视,引起社会的较大关注。我国2005年之前对性骚扰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对性骚扰做出规定的法律,而且其仅仅针对的是对妇女的性骚扰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未做规定,对于达不到猥亵或侮辱程度的性骚扰,也就是在不涉及刑事法律的情况下,在民事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是缺失的。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即明确将性骚扰界定为是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填补了我国对性骚扰立法的空白。

在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是损害,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因性骚扰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应注意的是,性骚扰中的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不区分性别、年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属于性骚扰的受害人,而且也不区分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同性还是异性。

在行政责任方面,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该法的规定,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性骚扰行为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还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性骚扰构成了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受害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本次事件中涉及的是医务人员网络性骚扰问题。《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亦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涉事医生如经调查存在违反医德医风之行为,其所在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分。如果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互联网时代,我们已习惯于将自己的生活和网络联系在一起,网络世界记录我们的一言一行,特别是类似本次事件中拥有百万粉丝的大V们,更应该谨言慎行,言行得当。避免因图一时之快而使自己、单位,甚至于所属行业遭受不必要的非议。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https://www.163.com/dy/article/G9L0Q0F50514RQI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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