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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法制现场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4月25日,我市警方发布消息,一企业员工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市办理的首例涉危险作业罪案件。
3月21日,市应急管理局对一家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月26日,该公司销售兼协管刘某因客户订单需要,违反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决定,组织员工在车间对半成品进行搅拌、调色、灌装生产丙烯酸涂料。当日15时许,市安全生产整治专班在巡查工作中发现,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市公安局指令西流河派出所立案调查。由于此案是刑法修正案施行以来的我市首例,无司法解释和案例可参考,现实危害性评估复杂。办案民警反复找相关专家请教论证,对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科学评估,并调查取证。
在铁的事实面前,嫌疑人刘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办案民警介绍,在今年3月5日,西流河派出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对辖区20家企业逐一走访,专题宣讲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并签订了承诺书,嫌疑人刘某所在的公司位列其中。(记者 晴霄 特约记者 景岩)
【来源:仙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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