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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瀛岱中国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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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害人单某多次从被告人李某处借款,因到期借款未还清,李某纠集王某、张某、韩某、程某、赵某等人到单某住处讨债,自2019年8月18日至8月27日期间,前述人员先后在单某住处、日租房等处,采用轮流看管、24小时跟随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单某讨债。单某逃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前述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进行立案侦查。
二、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以案释法
本案所涉罪名为非法拘禁罪,该罪的具体含义为:行为人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5)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具体到本案,李某等人为了索取债务,采取轮流看管、24小时跟随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单某讨债,持续了9天。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单某的身体自由权,非法剥夺单某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李某等人的最终确定的宣告刑应当在一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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