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地  方:

直击现场 >> 打假维权

首页 > 直击现场 > 打假维权

5元成本卖四五百元 伪造临时牌照养肥一串"硕鼠"



发布时间:2021/3/30 8:12:22   来源:正义网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

   

本文来源 |正义网

编辑整理 |今日读法

不管是正式牌照还是临时牌照,都是国家机关颁发的正式证件,不能伪造、变造。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在这纸质的临时牌照上动起了歪脑筋,通过制售假冒的临时牌照牟取不法利益……

日前,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7人制售假冒临时牌照案一审判决,李某、尹某等7人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处不等罚金。

假冒临时牌照上路被查

“开始的时候,我只是想让朋友帮忙弄一个号码吉利的车牌,结果好久都没办下来,于是我就一直用他给我的临时牌照,我以为这没啥问题,现在才知道自己犯法了……”现在回想起来,车主谭某仍对自己使用伪造的临时牌照上路的行为后悔不已。

2019年7月,在湘潭市岳塘区某饭店门口,交警拦下了使用伪造临时牌照上路的谭某。经询问,谭某于2018年下半年新购买了宝马车一辆,为了上一个好牌照,找到了以前从事车牌代办的朋友邓某帮忙办理。邓某一直没按要求办好,于是便给了谭某数张印有其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的临时牌照,让谭某先上路用着。

邓某交代,他将有需求客户的车辆发票、购置税等凭证都提供给上家,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临时牌照,再以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客户,由上家直接快递发给车主。由于上家并非固定,所以实际的上家有多少个,邓某并不清楚。

伪造的临时牌照是谁制作的?销售的源头在哪里?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利益链条?办案人员经过仔细分析和耐心侦查,一连串涉案嫌疑人先后浮出水面。

顺藤摸瓜查找源头

根据邓某的交代,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找到了第一个上线——陈某。经查,陈某于2018年11月份开始,从其上线杨某那里,以210元或220元每套的价格买入伪造的湘潭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再以350元或380元每套的价格卖给自己下线,案发车主谭某使用的假临时牌照就是来自于陈某。

根据陈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很快找到了杨某。他利用曾在汽车城工作的身份,通过网络渠道向众多“下线”兜售假临时牌照,每套200元至300元不等,共售出了558套。杨某的老婆江某明知杨某买卖伪造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仍然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给杨某使用,并将每天收到的违法所得转账给杨某。

通过杨某的供述,隐藏在其背后的李某和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李某来到曾在广告公司工作过的尹某家中,并带来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模版”,二人一拍即合,决定通过制造、销售假冒临时车牌牟利,由尹某利用自己家中的电脑和打印机伪造临时牌照,由李某用伪造的交警部门公章盖章后对外销售。尹某制作假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成本为5元,以每套3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再以每套90元价格卖给杨某。

车辆买卖中的灰色地带

办案人员发现,在汽车城,经营与汽车业务相关销售工作的业务员,利用职业便利,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客户身份、车辆信息,提供给“上家”用于制作假冒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再将成品贩卖给黄牛及个人客户从中牟利,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如在本案中,经营二手车买卖的犯罪嫌疑人董某认为,到交警队办理临时牌照比较麻烦,而二手车辆交易时顾客要上路试车。于是,董某抱着侥幸心理,以200元每套的价格购入伪造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共计147套,在二手车买卖时同时交易。

“我们以前只听说用假车牌被查到顶多就是被行政处罚,没想到却成为了汽车城第一批被关进牢房的,以后再也不做了。”董某悔恨地说。

日前,经法院审理,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示】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车主、驾驶员,一定要按照正规流程依法办理牌照。正规临时牌照都可以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到车辆具体信息,切勿心存侥幸,更不要轻信所谓有关系可以办超长期限的说辞。

检察官指出,伪造、买卖机动车临时牌照的行为,严重破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特别提醒那些以为单纯买临时牌照不算严重违法犯罪的人,根据刑法规定,购买假冒临时牌照可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标题:5元成本卖四五百元 伪造临时牌照养肥一串"硕鼠"

文章链接:http://news.jcrb.com/jszx/202103/t20210330_2265923.html

0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于今日读法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今日读法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日读法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非今日读法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新闻纠错邮箱:law10086@163.com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今日读法网联系,我方将尊重您得意见与建议。

民生舆情

暂无

友情链接

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所联盟 地方链接
特别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