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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今日读法网
日前,由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满城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花鸟鱼虫宠物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到两只牡丹鹦鹉。经讯问,王某购进牡丹鹦鹉3对,卖了2只,死了2只。经鉴定,查获的两只鹦鹉为费氏牡丹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后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满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实施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责,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对其行为的危害性对王某进行了警示教育,提请法院在依法对王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王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并承诺今后不再犯。
法条解读
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非法收购、买卖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同时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对此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原文标题:满城检察院提醒:警惕!你卖的宠物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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