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 | 法治周末
编辑整理 | 今日读法
原题:人格权侵害禁令首案裁定驳回
法官:裁定综合考量四大因素
该裁定是探索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适用程序的有益尝试,具有示范意义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举,其中新增的“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也被认为是人格权编亮点之一。
1月底,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后该院收到的首件侵害人格权禁令申请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该案也被认为是人格权侵害禁令首案。
作为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人格权侵害禁令其适用程序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直接作出规定,实践中也无先例可循,法院如何作出裁定?该裁定又有何意义?
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李兴(化名)是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楼盘的业主,在购买相关房产后,因房产至今尚未交付,与开发商产生争议。于是在2020年5月至8月间,李兴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中出现针对该公司的过激不文明用语。
2020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以李兴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李兴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屋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骗”“忽悠”“坑业主”等情绪化用语。
1月4日,某房地产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李兴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或重复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举行了听证。
某房地产公司认为,李兴未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维权,而是借助舆论进行诋毁、诽谤,迫使该公司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如果不采取禁令措施,将加重已经造成的损害并扩大侵害后果。为减少李兴的持续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避免公司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对李兴作出禁令。
李兴则称,涉案文章是基于自身消费行为和客观事实而发表的意见,部分文章为转载其他媒体的文章,且所发的文章均系基于客观事实的描述,陆续发布是为了让更多消费者知晓事实真相,避免更多人被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所蒙蔽,这些文章不会导致某房地产公司主张的损害后果,某房地产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如不采取禁令将对其造成损害后果,本案情形未达到需采取禁令措施的程度。且他认为,即便房地产公司名誉受损,也是源于其自身的欺诈行为,而非涉案文章,其行为是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某房地产公司不应阻止他人进行批评。
某房地产的申请属于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根据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提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一旦受到损害,后果往往不可逆,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预防损害,及时制止侵害更为重要。”北京一基层法院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传播迅速,一旦发生人格权侵权行为,很容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而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很重要,包括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
“在涉名誉权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侵害人格权禁令,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可以化被动等待为主动出击,及时止损;另一方面也能够对潜在的人格权侵权形成一定的震慑,有效阻断可能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该案主审法官李朋说。
裁定需综合考量四大因素
具体到人格权侵害禁令首案,法院最终为何裁定驳回申请人禁令申请呢?
在李朋看来,判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该综合考量4个方面的因素:请求保护的权利种类,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应当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侵害行为的存续,要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行为,在证明标准上,采用“较大可能性”的标准;现实紧迫性,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人格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利益衡量,既要考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要考虑禁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该案中,法院认为,因网络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影响范围大,网络不实言论或信息容易对法人商业信用、股价、产品或服务声誉、营业活动等带来不利影响,导致公众对该法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带来此种风险,从而侵害或即将侵害法人名誉权。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禁令申请,是其基于对涉案事实和情势的判断,行使民法典赋予的人格权请求权。
李兴此前发布的10篇文章中存在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激言论及不文明用语,但已于2020年11月20日被删除。从此后新发布的文章内容来看,李兴的言论和情绪化用语,反映出他对楼盘质量的负面评价及对某房地产公司的不满情绪,尽管双方对文章描述的有关事实是否属实存在争议,但上述言论仍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出于维权目的而发布的可能性较大,不同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因此,对于李兴自文章被删除至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禁令申请期间新发布的文章或此后可能发布的文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
此外,从文章的阅读量来看,李兴发布的涉案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即使存在部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负面评价,对某房地产公司也难以产生不能弥补的影响。不及时制止李兴的行为,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较小,故涉案情势不具有作出禁令的现实紧迫性。
法院还认为,在李兴不具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禁令将严重限制李兴作为购房者评论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结合本案情形,若作出禁令,可能会产生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利用人格权侵害禁令阻止购房者发布相关言论的不良示范效应,故作出禁令可能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997条,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1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指出,法院是否作出禁令取决于审查禁令申请时的案件情势,对本次禁令申请的驳回,并未排除某房地产公司根据案件情势新变化再次提出禁令申请的权利。
“可以看出,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此份裁定对上述要点进行了充分考量,对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平衡保护,因此裁决结果是适当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在点评该案时指出,本案中,申请人可以通过及时公布客观事实等手段来进行回应,以防止其名誉受损。
适用程序等仍待进一步规定
尽管此前我国立法缺乏人格权保护领域的禁令制度,但在其他领域,有禁止令相关规定和尝试。
在知识产权领域,就有诉前禁令相关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56条、专利法第72条、商标法第65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婚姻家事领域,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专章,其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虽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从程序法上确立了统一的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多适用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家庭纠纷人身安全保护等方面。尽管此前在人格权纠纷中适用诉前禁令较少,但并不意味着没有禁令需求。
在曾经的“钱杨书信拍卖”侵犯著作权隐私权案中,杨绛就曾申请诉前禁令。钱钟书、杨绛及女儿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国强私人书信百余封,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将于同年6月21日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并举行相关研讨会及预展活动。杨绛就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以侵犯著作权、隐私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其间,她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2013年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中贸圣佳公司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裁定,随后该公司宣布停止相关拍卖活动。尽管该案是通过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保全裁定提供了诉前禁令的救济,但该禁令有助于权利人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保护。
2016年,因认为有关平台售假的新闻报道不实,网易考拉海购的运营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中经报社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作出诉中禁令责令停止发布涉案报道。同年3月10日,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中经报社立即停止在《中国经营报》电子报及网站上传播涉案文章,这也是北京法院首例在涉网络名誉权新闻报道中支持原告诉讼禁令申请的案件。
“民法典从实体法上确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依据。”上述北京法官表示,今后针对人格权侵权行为可直接根据民法典提出禁令申请,但规定比较笼统,其适用程序,具体包含哪些措施等都有待司法解释等配套规定作出进一步规范。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正式发布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就尝试引入了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医疗卫生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诸如“禁止接近或者进入申请人工作场所”这种禁令,违反禁令的,法院可以科以远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同时,明确相关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禁令。
在人格权侵害禁令首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比照诉中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处理以裁定的方式处理禁令申请;同时比照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定时的救济程序;本案的听证程序,也是比照法院处理行为保全申请时的惯常做法。
“本案中,申请人于诉讼中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其与行为保全申请并无本质差别,此份裁定比照诉中行为保全程序处理,是法院综合考虑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济程序以及实施方式与效果的结果。”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段厚省表示,本案涉及适用程序问题,审判实践中无先例可循,法院如何处理,受到学界和审判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该裁定是探索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适用程序的有益尝试,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