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地  方:

打击传销 >> 规范直销

首页 > 打击传销 > 规范直销

以“1040工程”为幌子在成都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2/21 9:23:49   来源:品质中国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品质中国)

12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1040工程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幌子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侯某菊、钱某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截止案发,两名被告人在该组织中担任管理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侯某菊、钱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加入以“1040工程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五级三晋制作为人员发展和晋升的模式,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某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经查,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发展层级20余级,涉案人员上千人,涉案资金上亿元。

被告人侯某菊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担任申购职能窗口,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协调管理职责。

被告人钱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先后担任申购发展等职能窗口,于20198月成为直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管理职责。

202075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某镇安心网吧挡获被告人钱某。

2020769时许,民警在贵州省镇远县某街华为专卖店挡获被告人侯某菊。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菊、钱某主动退赃,并由公诉机关扣押在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菊、钱某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侯某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文章来源:反传防骗热线

 

原文标题:以“1040工程”为幌子在成都开展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被判刑   来源:品质中国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6474858581114157&wfr=spider&for=pc

0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于今日读法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今日读法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日读法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非今日读法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新闻纠错邮箱:law10086@163.com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今日读法网联系,我方将尊重您得意见与建议。

民生舆情

暂无

友情链接

今日读法网 - 不忘初心 与法同行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律所联盟 地方链接
特别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