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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孙某某,男,原滕州市**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滕州市**花园**室。2019年10月11日被枣庄市薛城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薛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22日、5月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7日退回枣庄市薛城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同年4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滕州市**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滕州市**院接收管理37万元单位绿化款,支付13万元苗木款和移植养护费用后,余款24万元被孙某某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钟某甲、钟某乙、孙某乙等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赞助绿化款凭证复印件等书证。
二、受贿罪
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在担任滕州市**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副院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3.27514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
1、2006年5月至2013年,被告人孙某某以报销发票等名义,先后多次向孙某丙索要钱款共计40.270141万元、索要价值1.2万元帝陀牌手表一块,为相关企业在申请破产、兑付职工权益、处置资产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06年至2007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负责滕州市商业大厦破产案件期间,向钟某甲和刘某某索要100万元购买房产,刘玉龙等人实际支付99.7万元,被告人孙某某为其在破产案件回购营业用房和提前支付回购房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3年6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孙某乙先后两次收受钟某甲现金共计50万元,为其律师事务所在成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及拨付、破产案件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07年至2010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以购买字画、借钱买车等名义,先后两次收受卓某某钱款共计25万元,为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支付涉案集资款等方面谋取利益。
5、2013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孙某乙提供的银行账户收受时某某汇款20万元,并承诺为其所涉破产案件房产过户等方面谋取利益。
6、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孙某乙收受宋某某以购买茶叶为名贿送现金共计22万元,为其拨付拍卖佣金等方面谋取利益。
7、2014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四次通过孙某乙收受陈某某以购买茶叶为名贿送钱款共计23万元,为其公司在承接破产案件相关审计、评估业务和结算佣金等方面谋取利益。
8、2014年春节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七次通过孙某乙收受李某某以购买茶叶为名贿送钱款共计3.64万元。2014年,被告人孙某某将个人购买铜壶的0.54万元发票安排李某某报销,以上共计4.18万元,为其代理的公司在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中秋节,被告人孙某某收受李某某贿送2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共2000元,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
9、2016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孙某乙收受高某某以购买茶叶为名银行转账10万元,承诺为其公司涉案财产查封等方面谋取利益。
10、2016年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以购车、报销发票、装修房屋等名义向杨某某索要钱款共计23.22万元,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9万元,为其律师事务所在申报破产管理人资质、案件执行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方面谋取利益。
11、2017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孙某某单独或通过孙某乙先后两次收受吕某某贿送现金共计15万元,为其公司在申请破产、协商和解等方面谋取利益。
12、2017年5月至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孙某某单独或通过孙某乙收受钟某某贿送现金共计7万元和购物卡0.5万元,为其公司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13、2018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孙某乙收受夏某某以购买茶叶为名贿送现金10万元,为其公司所涉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14、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宗某某贿送现金13.005万元,为其公司所涉执行案件协调减少违约金等方面谋取利益。
15、2019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孙某乙收受闵某某以购买茶叶为名贿送现金10万元,为其公司在购买执行案件债权成为申请执行人等方面谋取利益。
16、2019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孙某乙收受张某某贿送现金10万元,为其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加快执行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乙、孙某丙、杨某某等人证言,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流水,滕州市**院相关案件材料等书证。
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24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3.2751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12309中国检察网)
原文标题:细节曝光!滕州一官员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起诉,涉案400多万 来源:齐鲁壹点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5753121950400273&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