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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银川市贺兰县交巡警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石嘴山市平罗县,住勤点贺兰县**队**。
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害人李某甲在金凤区七页禾酒吧酒后与前男友被告人顾某某因分手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情绪激动,被告人顾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送至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F1区20-2-2001室。
凌晨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李某甲发生多次争吵,期间李某甲多次坐到卧室、卫生间窗台上表示要跳楼自杀,被顾某某拦住后二人在卧室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李某甲坐到卧室窗台上要求与顾某某结婚,顾某某含糊答应后被害人情绪激动让被告人顾某某离开,顾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害人李某甲从卧室窗户坠楼。
顾某某趴到窗台看到李某甲坠楼后下楼在单元门口让小区保安拨打120并对李某甲进行抢救并拨打报警电话。
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高处坠落死亡。
案发后顾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在被害人情绪激动多次坐在窗台企图自杀时未采取有效的手段救助,致使被害人坠楼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文标题:「银川一辅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 来源:中国检察网 原文链接:https://new.qq.com/rain/a/CAN202012120086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