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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日,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于霆(正厅级)受贿案。被告人于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吴忠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于霆在担任中卫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委副书记、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增加出租车指标、刑事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8.13万元。
吴忠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家属积极主动退缴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于霆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作出上述判决。 (首席记者 张怀民 通讯员 张琳)
原标题:获刑6年半,罚金40万元!宁夏一厅级干部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宁夏新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2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