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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扫黑除恶之寻衅滋事罪



发布时间:2020/11/12 14:32:44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河源司法行政)

“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开展已久

到底哪些案件

属于涉黑涉恶类案件呢?

 

今天,为大家带来了黑恶犯罪案件中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带您一起了解什么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案件详情

 

刘某深为讨要土木工程生意,遂于2015年9月纠集被告人张某坤及刘某州、庄某浩等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汽车窜至潮州市湘桥区磷溪镇一工地。刘某深持砍刀威胁在场施工工人停止施工,并以开枪为威胁恐吓施工工人隔天不能施工,张某坤一伙跟随刘某深助威以制造声势恐吓施工工人,致使该工地停止施工,一名工人辞职,严重影响正常秩序。

本案被告人刘某深等人以非法讨要土木工程生意为目的,采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围堵工地阻止施工的行为,让该工地施工工人产生恐惧心理,使得他们身心受到侵害,不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而且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深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在磷溪镇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周边群众的生活秩序,俨然已成为当地一黑恶势力团伙。

经我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深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人员被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刑期。此举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

罪名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随着国内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实现更多的商业利益,各类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深为讨要土木工程生意,纠集人员威吓他人、阻拦施工等手段,煽动闹事,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温馨提醒: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应有之义。在市场经济中,各商家企业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常常会运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殊不知这有可能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认定,终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各商家企业莫被眼前的利益蒙蔽了双眼,给自己徒添牢狱之灾。

来源|湘桥检察

编辑 | Lan

校对 | 乔然

 

原文标题:【以案说法】扫黑除恶之寻衅滋事罪  来源:河源司法行政    原文链接:https://new.qq.com/rain/a/20201111A0DUXR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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