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水泥人)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昆生环罚〔202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单位为云南建工云岭水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和证据为,2020年8月5、6日调查核实企业12000立方米黄磷渣、5000立方米石灰石未采取围挡、遮盖等“三防”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厂区东门口处(进厂道路左侧)有不明废水顺沟渠流出厂外,进入厂外公路边的雨水沟,经监测显示:该外排废水水质COD为30mg/L、氨氮为6.28 mg/L、总磷为3.91mg/L、氟化物(以F计)为3.79mg/L,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磷超过了标准分级应当执行的一级标准0.5mg/L的标准。处罚决定为:
1.对未采取防治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0日内完成改正,处10万元罚款;2.对未按排污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处70万元罚款。责令企业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罚款总计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0〕92号单位:云南建工云岭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676551443E法定代表人:马敏超
地址: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工业开发区
云南建工云岭水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年8月5、6日调查核实:你公司12000立方米黄磷渣、5000立方米石灰石未采取围挡、遮盖等“三防”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厂区东门口处(进厂道路左侧)有不明废水顺沟渠流出厂外,进入厂外公路边的雨水沟,经监测显示:该外排废水水质COD为30mg/L、氨氮为6.28 mg/L、总磷为3.91mg/L、氟化物(以F计)为3.79mg/L,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总磷超过了标准分级应当执行的一级标准0.5mg/L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寻环监报〔2020〕041号)》、《行政许可决定书(云环许准〔2008〕135号))》、《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环罚告(听)字〔2020〕90号)、2020年10月13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版)第一○五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等情况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版)第二十二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且超标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对未采取防治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10日内完成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对未按排污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处70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1月3日
原文标题:涉嫌违反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制度,这家水泥企业被罚! 来源:水泥人 原文链接:http://www.cementren.com/2020/1111/62385.html?ivk_sa=102319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