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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网络传销案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上显示,广元市剑阁县男子王某伟为谋取利益通过微信群等方式,以传销固有的模式,发展154人加入“淘客”APP,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伟经微信名叫“A.柒姑凉”的推荐,通过扫微信二维码注册“淘客”APP,该APP要求注册成员绑定一张银行卡,并向银行卡里充值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可达10-20万元,其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主要通过银行里的钱刷单赚取佣金。
“淘客”APP规定,会员同时将自己的“淘客”APP二维码分享给他人,以获取分享人刷单佣金16%的奖励,被分享人再将二维码给他人,其第一分享人获得再次被分享人刷单佣金8%的奖励,第二次分享人再将二维码给他人,其第一分享人再次获得被分享人刷单佣金4%的奖励,以后再次分享第一分享人不再获得被分享人刷单佣金的奖励。
王某伟通过注册“淘客”APP二维码后,先后将该二维码分享给自己的亲人和身边朋友共17人,该17人又分别分享给其他人。王某伟还成立淘客微信交流群,以拉人发红包的方式鼓励大家多发展下线。
经查证,王某伟共计发展下线人员154人,下线人员注册后未充值55人,其中有二人共使用7个账户,实际人数94人。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伟为获利而动员他人加入“淘客”APP,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6月18日,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王某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1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案经庭审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伟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原文标题:涉嫌传销,广元一男子发展154人获刑 来源:凤凰网资讯 原文链接:http://news.ifeng.com/c/80qxFXzgXw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