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法治舆情观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讯】:(今日拍卖资讯)
那时候我走出校门不久,当时我代理的几起民事案件因为是“强势”欺压“弱势”,所以十分上心,十几户村民起诉了村委会,起因是本届村委会要强行收回上届村委会承包给村民的土地。
案件并没有合并审理,是由基层法院的几个法官审理的。
通过庭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可“辣”了大家的眼睛,因为同样的案由和事实出来的结论却大相径庭,有的村民拿到了胜诉的判决书,有的村民拿到了败诉的判决书,真可谓“有哭有笑的,有喊有叫的”……
我当时也很气盛,以为抓到了“狐狸的尾巴”,在中级法院院长接待日拿着几张不同结果的判决书去“信访”了,但是,见到了领导后,领导的几句话让我当时心灰意冷了,“中国大陆不实行判例法,我们在审判案件中每个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从而下达了不同结果的判决,实践中是正常的,如果你认为产生了错案,可以通过申诉纠错的途径进行。”院长神情镇定地说。
听了院长的话,一句话顿时也就在我脑海浮现了,“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自那后,在接下来我处理的很多案件中,出现不同的结果也就见怪不怪了,离婚案件,如何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婚姻法不能把感情破裂的情况列举完,所以很多时候靠的是法官的主观判断,同样因为家庭琐事引起的纠纷,这个法官判决离了,那个法官认为婚姻还有存续下去的必要;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如此,对于可这样也可以那样,界限不清楚的,N中不同的判决结果也就应运而生了。
还有交通事故赔偿的案件,关于误工费用,同样单位开了证明的,有的法官就认了,有的认为需要完税证明什么的不予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是有认定多的,有认定少的;交通费,司法实践中的好多判决都是酌情认定,所以“样式”也很多。
还有近期我们关注的一些购房合同的争议案件,没有办理过户,但是在房产管理局办理过网签和备案的,这样的合同的合法性一般没有争议,对于一些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的,有的法官认为这样的合同有效,也应该保护,但是有的法官就认为这样的合同不能被保护,应属于无效合同,问其原因吧,每个人都可以说出一大堆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刑事案件近几年好多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量刑指导意见,这样大大压缩了法官的随意性,但是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也有很多版本的畸形判决,简直令人瞠目结舌。
这些说法,我觉得和无法八门的判决有关,无法八门的判决出现了,说穿了,老百姓对于法律就没有了足够的信心。
原文标题:为什么相同的法律下,实践中会有五花八门的判决? 来源:今日拍卖资讯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334797750126968&wfr=spider&for=pc